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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诉讼案件的受理 ————以《樊山判牍》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04-03 00:59
  受理是案件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前提。在清代,州县官收受呈词,只是对于案件形式上的受理。案件能否顺利地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则取决于州县官的批词。根据对于当事人呈词的处理结果,批词可以分为“准予受理”、“不予受理”、裁定“调解处理”、要求“遵饬另呈”或者“查明再夺”和“相当于判”五种。其中只有“准予受理”的案件能顺利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到底有多少案件能够顺利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对于这个问题,本文从对光绪年间清代名士樊增祥的著作《樊山判牍》分析入手,展现清代诉讼案件的受理状况,顺利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案件不过十分之三四。同时,以“不予受理”的案件为例分析了影响案件受理的各种因素。最后对案件受理与否背后的支撑理念进行探讨,发现它是清代统治者所倡导的“无讼”理念。州县官在案件受理阶段就大量运用不予受理、调处、说教、治理讼棍等各种手段希图结讼,以实现息讼的目的。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一、清代诉讼案件受理状况
    (一) 清代诉讼案件的来源
    (二) 清代诉讼案件的受理程序
    (三) 批词的种类
    (四) 清代诉讼案件的实际受理状况
二、清代诉讼案件不予受理的影响因素
    (一) 呈词不符合状式条例
    (二) 不符合案件管辖权
    (三) 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 当事人的健讼行为
    (五)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合法
    (六) 案件呈述不合情理
三、案件受理状况所反映的州县官的“无讼”追求
    (一) 州县官的“无讼”理念
    (二) 州县官的息讼手段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
Abstract
后记
导师及作者简介



本文编号:37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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