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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定位:在审判中心主义与避免冤案之间

发布时间:2023-04-04 05:37
  从历史比较视角看,16-17世纪的卷宗制度在确保讯问程序合法的同时,用以固定审前供述、在法庭上应对当庭翻供并再现供述内容,它集过程证据和结果证据于一身,让被告人无可逃遁;审判中心主义是在反对卷宗制度上建立起来的,其功能在于遮蔽真相、保护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是现代版的卷宗制度,一直遭到美国联邦法院和部分州最高法院的联合抵制。我国立法机关将录音录像的功能限缩为过程证据,否定其作为结果证据的功能,一方面避免了美国式的司法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为审判中心主义构筑了一道安全隔离带。为了兼顾审判中心主义和避免冤假错案,录音录像的功能定位应当区分有罪真相与无罪真相、区分控方和辩方,控方只能用作过程证据,辩方既可以用作过程证据也可以用作结果证据。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问题的提出:讯问录音录像作为结果证据?
一、录音录像在美国:引入与反对
二、欧洲大陆:卷宗制度与见证人制度(5)
三、作为“电子卷宗”的录音录像:天使还是魔鬼
四、中国录音录像之功能的定位、扩展及限制



本文编号:378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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