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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制度的新变化及启示

发布时间:2023-04-21 21:26
  2018年12月,美国农业部公布了《国家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实施细则)》,就美国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标志着美国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制度基本建立。该文本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增加可检测性条件、统一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豁免条件、完善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形式、设置自愿标识,以及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主体的义务。通过分析发现,在法定标识的前提下,美国依旧秉持实质等同原则,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确保标识制度的平稳过渡。针对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乱象,借鉴美国经验,提出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在理念、标识对象、管理机构和豁免等方面的完善建议。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1 美国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制度演变
    1.1 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石:转基因食品自愿标识制度
    1.2 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制度的雏形:S.764法案出台
    1.3 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制度的形成:《美国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实施细则)》颁布
2《美国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实施细则)》的新规定
    2.1 增加了可检测性标准
    2.2 列举了生物工程食品清单
    2.3 规定了标识豁免制度
    2.4 厘清了不同标识主体的责任
    2.5 完善了生物工程食品信息的披露形式
    2.6 设置了对自愿标识的要求
    2.7 给予了充足的合规期
3 对美国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制度的评价
    3.1 明确生物工程食品标识与安全性无关
    3.2 多途径帮助识别生物工程食品
    3.3 协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冲突
    3.4 政府立场坚定
4 对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完善的启示
    4.1 明确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的理念
    4.2 厘清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对象
    4.3 明确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职权
    4.4 增加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例外规定



本文编号:379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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