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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与自然法之间的关系——基于价值论和方法论的再思考

发布时间:2024-02-28 17:53
  从自然法的本质特征这一视角看,马克思主义不仅与自然法理论相容,而且在三个方面超越了传统自然法理论,马克思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科学性正在于价值论和科学方法论的统一、自由与必然的统一。这不仅有利于澄清学界对马克思主义与自然法之间关系的模糊认识和对马克思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各种误读,而且对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及其建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马克思主义与传统自然法理论相容
    第一,自然法和实在法的二分,前者为后者提供了根本的道德规范。
    第二,自然法理论的另一特征是:这些终极的理想价值有一个所谓的理性根基——“自然”。
二、马克思对传统自然法理论的超越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对传统自然法理论道德观的超越。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对传统自然法理论的“自然观”和“理性观”的超越。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对传统自然法理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超越。
三、对马克思主义自然法理论的三种误读
    第一,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传统自然法理论的相容性。
    第二,法律实证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正义尺度的错误批判。
    第三,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对马克思主义自然法理论方法论的误读。
四、结 语



本文编号:391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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