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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5-02-04 09:22

 

  论文摘要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是起源于西方国家的一项司法制度,其实施目的是让社会普通民众参与法庭审判,真正享有司法权,实现司法公正。我国虽也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其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诸多不足。本文拟简要介绍一些发达国家施行的陪审制度,结合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实际,提出一些改革倡议,以期能使这一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真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使社会各阶层感受到司法民主。

  论文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 改革 司法民主

  一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发展进程及存在问题

  (一)人民陪审制度发展进程
  从时间上看,我国学界对陪审制度的关注从清朝末年就开始了,但随着清王朝的覆灭,法学家沈家本等人在相关法律文本中勾勒的陪审制度并未得以在现实中施行。新中国成立之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7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由此确定了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在随后的立法进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对陪审制度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但在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却较少采用这一制度,以致于理论和实践中要求取消这一制度的声音不绝于耳。一些学者据此认为“应当在民事诉讼中淡化并逐步取消陪审制,这样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如果说西方某些国家实行陪审制具有悠久的历史,已经溶入其诉讼文化,因而难以取消的话,那么对我们来说,陪审制完全是泊来之物,既无价值且生诸多麻烦与困扰,影响诉讼效率,可以从根本上加以革除。” 然而,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深入,人民陪审制度所具有的司法民主、司法和谐等价值对实现党提出的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目标应具有不可否认的积极意义,这在学界和实务界已形成共识。由此反映到立法中,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此后相关部门陆续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这几部法律法规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职权行使等相关问题,人民陪审员制度至此真正确立。该制度确立实施以来,确实对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据相关权威统计显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8年来,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共计803.4万人次。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案件审理,一方面可以缓解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与法院审判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使得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有所减轻。另一方面,更为长远的意义是,来自不同行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审理中,可以有效监督法院审案的过程,增强审理透明度,同时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如能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必会使更多的民众去感悟司法,理解司法,从而真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 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并不完善。确立现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层级不高,二是这些法条也仅仅做了一些粗略的规定,而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如人民陪审员具体的权利义务等并无法律法规可循。这就致使这一制度实施时效力受到影响,且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
  2.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只能发挥形式意义。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目前中国的立法进程加快,且立法技术相应提高较快。立法者是用严密的逻辑、精准的语汇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精炼为法律规范的,且多部法律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如无专业的法律思维,是很难去准确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有的案件即使不同法官审理时尚且会出现不同结论,遑论未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法庭审理中自然无从发挥,有的人民陪审员认为参加陪审只是应付一下,在法庭审理时也不积极参与并发表意见,主审法官提出什么观点,只需附和即可。即使参与合议,也仅仅是走个过场,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因不愿承担责任而怠于辩驳。而有些法官并不主动地告知人民陪审员所拥有的权利,庭审过程中也不积极征求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使陪审员成为陪衬。久而久之,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和地位在社会中必然会受到影响。
  3.人民陪审员人员构成并不合理,无法真正履行职责。设置人民陪审员的本意是让社会大众享有人民主权之一司法权,行使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和民主,但司法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做法却与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大相径庭。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人民陪审员中有41%来自党政机关,普通群众仅占32%,这无疑与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按现行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但实际中人民陪审员基本由单位推荐,且还要经过层层审查,最终由人大任命。这就导致普通大众无法真正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构成并不合理。另一方面,按现行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长达五年之久,在这一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与任职法院法官的关系可能逐渐由生疏变为熟悉,其本应秉持的中立地位不复存在,原本期望由人民陪审员行使的监督职能遂成为一纸空谈了。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立法者本意还相距甚远,其已无法真正满足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需要。因此,在新阶段,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关于陪审制度的一些经验,吸纳其中的精华部分,对于完善和促进我国的这一制度必将有所裨益。


 

  二、 发达国家的陪审制度简述

  (一)美国的陪审制度
  18 世纪建国之初,陪审制度就成为美国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原因在于人们对于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官员行使司法权怀有不信任情绪,他们认为陪审团才能成为宪法权利的真正捍卫者。美国法律规定,除受限制之外,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陪审团人数由各州根据案件性质确定,一般为6-12人。其成员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仅对事实作出认定,法官据此依照法律作出判决。陪审团不受任何势力干涉,其在一些广受关注的案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日本的裁判员制度
  2004年,日本通过了备受全国关注的《裁判员法》,该法自2009年起正式施行。由这部法律确立的裁判员制度在日本国内被寄予厚望,其第1条就明确指出将“有助于增进国民对司法的理解和信赖”,是国民健全的社会常识在司法中的反映,并且对于国民而言,也带来了其在司法领域中由“客体”向“主体”的意识变革。日本的裁判员制度实际采取了一种折衷做法,其既吸收了英美法系陪审制一些规定,又采纳了大陆法系参审制的一些做法。
  《裁判员法》明确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案件和因故意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适用有裁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合议庭一般由职业法官3人和裁判员6人组成,由职业法官中的一人担任审判长。但在第一次开庭前的整理程序阶段,被告人承认公诉事实,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主审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可以决定由法官1人和裁判员4人组成合议庭。除了不能对法律本身及诉讼程序作出解释外,法官和裁判员共同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及量刑作出判断。该法施行至今,虽也有一些弊病难以革除,但其取得的成效显而易见。最主要的功能体现在提升了国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同时,,不少案件的审判效率也大幅提升了。

  三 、改革我国陪审制度的设想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在社会转型时期,更应坚持这一基本司法制度,使更多的社会普通民众能感受司法主权,并对案件审理起到较好的监督作用。现有的陪审制度需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方能适应社会发展进程。笔者拟提出一些措施,以期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且完善适用人民陪审制度的程序
  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主要是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如涉及群体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制度方面具有决定权。实践中,法院的这一决定权导致这一规定无法落到实处,如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诸如中国足坛反腐案等案件中本应出现人民陪审员,却均没有采用这一制度。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含糊,对某一案件是否引入人民陪审员不应直接由法院决定。如属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应适用案件,则必须适用人民陪审制度;如属于当事人申请的,法院应设置具体的决定期限,对于不予准许的,也应赋予当事人复议权。
  (二)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相剥离,明确人民陪审员审理时应侧重于事实认定
  现有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且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但在实践中,出现更多的情况是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如前文所述,当前中国的立法技术提高,若无经过专业的法律思维培养,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是很难去适用法律剖析案件的。因此这一前提导致人民陪审员实践中是无法行使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力的。笔者建议,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应侧重于事实认定,而法律适用由专职法官完成,两者各自发挥主辅作用。2014年4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40万的债权纠纷案时,采用了“1+4”大陪审模式:即1名专职法官与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了合议庭。专职法官享有法律适用主导权,人民陪审员享有事实认定主导权。案件审理中,4名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方面否决了审判长的意见,案件审理结束后人民陪审员自我感知是“人民陪审员主要负责事实认定,改变了以往因专业知识欠缺而不敢发问、不敢合议的状况”。这无疑对破解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弊端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三)改革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选任制度
  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这会导致陪审员在任期内与法院关系由陌生变为熟悉,原应有的中立地位也会发生转变。对于人民陪审员各地法院应实行群众自荐制度,并将符合条件的民众编成人民陪审员数据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情况、专业方向等来随机抽取,实现一案一选。这无疑将使更多的社会民众参与到司法中来,让更多的人感知司法,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编号:1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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