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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合同无效制度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2-11-12 10:42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我国的合同无效制度,其中以第5项最为重要。作为合同法中的引致条款,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是连接私法与公法的桥梁,但是由于条文规范过于简单,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本文研究了国内多种学说,总结出以公序良俗为核心、以比例原则为引导的法律适用体系,旨在解决实践中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实践现状
二、学说概述
三、学说评价
四、个人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效力性”强制规范裁判之考察与检讨 以《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实务进展为中心[J]. 姚明斌.  中外法学. 2016(05)
[2]《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J]. 朱庆育.  法学家. 2016(03)
[3]我国违法合同无效制度的实证研究[J]. 叶名怡.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6)
[4]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J]. 王利明.  法律适用. 2012(07)
[5]民法强行性规范研究[J]. 许中缘,王利明.  法学家. 2009(02)
[6]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J]. 孙鹏.  法商研究. 2006(05)



本文编号:370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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