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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商标的侵害问题类型化及其法律适用——对最高院“乔丹案”之判决进行重新审视

发布时间:2023-05-20 01:53
  出于广告宣传、质量保障或是识别等因素的考虑,未经授权而以他人或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的情况不乏出现。司法实践中,此类诉争案件比比皆是,但笔者认为不可一概归之。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根据各案型所侵害利益之不同,分为以下四类:侵害姓名权之经济利益、侵害名誉权、侵害公共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具有欺骗性的。此分类系为厘清法律之适用,更便于当事人知悉相应的法律效果,权衡优劣。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乔丹案”引发之问题
二、姓名与商标的博弈
    (一) 姓名与商标特征相似
    (二) 区别姓名权内涵中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三) 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衡
三、姓名商标的侵害问题类型化
    (一) 侵害姓名权之财产利益, 如“乔丹案”
        1. 构成要件
        2. 法律救济可能性
        3. 请求权竞合问题
    (二) 侵害名誉权
    (三) 侵害公共利益, 造成不良影响
    (四) 欺骗消费者, 容易造成质量、产地等误认
    (五) 小结
四、总结



本文编号:38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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