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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乌木案”看“无主物先占”在我国法下的一般化适用

发布时间:2023-11-24 20:37
  "乌木"的法律属性是确定"彭州乌木案"中乌木所有权的归属关键点,"彭州乌木案"中的乌木不属于埋藏物或天然孳息。该案中的"乌木"没有达到矿产资源"量"的标准,也未列入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从而不属于矿产资源。对未达到一定量标准而被排除在矿产资源之外的物,应按照无主物先占制度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这样处理既避免了国家与民争利,也符合古今中外的习惯法规则。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
二、乌木的法律属性之争
    (一)乌木属于埋藏物
    (二)乌木属于天然孳息
    (三)乌木属于矿产资源
    (四)乌木属于无主物
三、乌木归属于国家所有之规范入口:矿产资源所有权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立法体例
        1.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2.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3.我国关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立法体例及分析
    (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民法困境
        1.物权客体——特定的物———是矿产资源所有权难以逾越的一道坎
        2.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本质
        3.在土地国有的国家,不必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矿产资源的物理认定标准——量
    (四)矿产资源视野下“乌木案”的透析
四、乌木归属于发现者个人所有的规范入口:无主物先占
    (一)无主物先占的立法考察
    (二)未达一定量之矿物归属的比较法考察
        1. 国外对未达到一定量标准的矿物的案例
        2.国内对未达到一定量标准的矿物的案例追踪



本文编号:386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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