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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物坠楼伤人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4-02-15 22:33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越来越密集,逐渐形成了高楼林立的居住格局。然而,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宠物也被饲养在高楼之中,因此出现的动物致人损害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涌现。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其已有规定,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对此作了补充,但其适用到具体案件时,仍然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以重庆藏獒坠楼案为例,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选择及适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简介及法律适用争议
二、一般过错责任
三、物件损害责任
    (一)动物不属于“物件”
    (二)《侵权责任法》第11章规定的“物件”
    (三)本案坠楼藏獒为何不是一般物件
        1. 搁置物、悬挂物是指搁置、悬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非其组成部分的动产,一般应为无生命的。
        2.《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主要目的在于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时,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一)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
    (二)《侵权责任法》第78条、80条的规范意志
    (三)该案应成立动物致害责任案的理由
五、结论



本文编号:390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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