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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召回制度中的惩罚性赔偿

发布时间:2024-02-23 18:18
  随着《食品安全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和实施,我国的强制召回制度已经呈多元化、体系化发展起来,其已经取得的成果证明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仅是保护大规模群体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利器,更是维护国家稳定和提高社会安全感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国强制召回法律起步比较晚,还处于法律制度健全期并有待完善。从强制召回的法律规制的范围来看,除食品、药品、汽车等行业外,其他行业并未涉及,规制范围有限。从强制召回的运行主体来看,行政机关为主要的力量,有限的行政资源面对日益增加的缺陷产品明显势单力薄。从违反强制召回的程序的后果来看,惩罚措施流于形式,频频发生的隐性召回,拒不召回,瞒而不报等现象也印证了其毫无威慑力。 为保障强制召回制度能够在各行业全面展开,为强制召回制度能够充分及时高效率的进行,不仅需要严厉的法律进行威慑教育,也需要将部分公权利让渡于司法机关和私人。笔者认为在这种形势下,处理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品类繁多的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十分必要的。 鉴于国内法律中有关强制召回的惩罚性赔偿是近期从英美法系借鉴而来的产物,国内对于该制度探讨也较少,所以研究强...

【文章页数】:3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强制召回制度中惩罚性赔偿的法理辨析
    2.1 强制召回中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
    2.2 惩罚性赔偿与法律正义
    2.3 强制召回制度中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功能
第3章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和不足
    3.1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强制召回惩罚措施的相关规定和不足
    3.2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强制召回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和不足
第4章 关于我国强制召回制度中惩罚性赔偿措施适用的构思
    4.1 确立强制召回中惩罚性赔偿的上下限额度
    4.2 我国的强制召回制度应当使用三限型赔偿额模式
    4.3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4.4 强制召回制度中惩罚性赔偿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4.4.1 侵权人隐匿行为的隐蔽性和在强召中被发现的几率
        4.4.2 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力的大小
        4.4.3 危缺陷产品的不合理危险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4.4.4 侵权人应当被区分为初犯和屡犯
        4.4.5 侵权人后续召回行为是否降低了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
第5章 结论和展望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07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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