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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动产抵押物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4-03-13 23:05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动产抵押物的纠纷在实践中常有发生,但司法裁判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却未能够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裁判结果和裁判路径各异,影响了司法权威。究其原因,在于法院未能对《物权法》第108条、第188条及第191条有一个较好的理解。鉴于物债二分的体系,抵押权人同意对于动产抵押物转让合同及物权变动之影响应当分别判断。就合同效力而言,该种同意不应影响合同效力,此种判断不须借助强制性规范的路径进行;就物权变动而言,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未因《物权法》第191条而受到完全限制,抵押人仍得转让负有抵押权的抵押物,抵押权人之同意应理解为放弃抵押权的追及力。因此,在未得到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动产抵押物的纠纷中,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均属有效,只不过抵押物受让人取得的所有权上仍可能有抵押权之存在,即通过抵押权之追及力保护抵押权人。然而,动产抵押权追及力的存在对于交易安全及善意受让人之信赖利益构成了威胁,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予以切断,即通过动产抵押物所有权无负担取得制度使受让人取得不再负有抵押权的动产所有权。在条文适用上,应当同时适用《物权法》第108条及第188条之规定,并可借鉴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

【文章页数】:6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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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动产抵押物的司法实践
    2.1 合同无效,物权变动无效
    2.2 合同有效,物权变动无效
    2.3 合同有效,物权变动相对无效
    2.4 合同有效,抵押权具有追及力
    2.5 小结
3 抵押权人同意对动产抵押物转让的影响
    3.1 讨论的前提——物债二分
    3.2 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3.2.1 强制性规定路径之提出
        3.2.2 强制性规定路径之批判
    3.3 对物权变动的影响
        3.3.1 无权处分说
        3.3.2 其他学说
        3.3.3 本文的观点
    3.4 小结
4 追及力之切断——动产抵押物所有权无负担取得
    4.1 动产抵押物所有权无负担取得的条文适用
    4.2 动产抵押物所有权无负担取得的正当性
    4.3 动产抵押物所有权无负担取得的要件
        4.3.1 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适用
        4.3.2 受让人为善意
    4.4 回首取得下动产抵押权的复活
5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本文编号:392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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