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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超限毁损桥梁类案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4-03-16 10:57
  <正>本文案例启示:超载超限毁损桥梁的,超载超限行为几乎很难导致自身之外的其他车辆倾覆,没有侵害公共交通安全,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超载者不具有间接故意心态,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行为人驾驶超载车通过桥梁之行为违反了限制超载车辆的交通管理法规,同时超载行为和桥梁毁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案例一]2009年4月12日凌晨,赵某雇佣司机王某驾驶一辆私自加装后拖挂的自卸货车,车货总重266.19吨,严重超载,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漯河市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超载者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一) 超载者之行为并未侵害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之法益
    (二) 超载者自身车辆毁损不能认定为“致使汽车倾覆或毁坏”
二、超载者不具有间接故意心态因而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超载者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之构成特征
    (一) 超载行为属于交通违章行为
    (二) 超载毁损桥梁属于重大交通事故且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三) 违章超载行为和桥梁毁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结论



本文编号:392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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