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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适用海上管理法律法规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28 00:22
  交通部2004年已将长江江苏段的“南通港、苏州港、镇江港、南京港”列为沿海主要港口。长江江苏段作为我国内河航运经济价值最高的水域,在航路特征、航行规则等方面与海上通航水域的特征相类似。在目前长江江苏段仍以内河船舶航行为主的情况下,虽然港口和港口岸线已适用海上法律体系进行管理,但对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仍应加强法律适用方面问题的调查和研究,慎重考虑适应海上法律体系实施海事行政管理。 本文从对交通部2004年第5号和第29号公告效力出发,紧扣长江江苏段的自然属性和其管理特征,结合长江江苏段现行的内河管理模式和适用海上管理模式的条件及与国外类似河流对比研究,具体比较了现行我国内河交通管理法律与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异同,同时运用法理学的相关规则找出长江江苏段适用海上管理法律的具体转换方案和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共分为四部分论述, 第一部分即第一章,论述长江江苏段水域适用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必要性,该部分分别从长江江苏段水域的货运量和内河船和海船的进江量和对交通部的2004年的5号和29号公告的分析出发,并进一步分析长江江苏段适用内河管理模式的和海上管理模式的利弊,得出长江...

【文章页数】:7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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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长江江苏段水域适用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必要性研究
    1.1 长江江苏段水域船舶和货运量等现状
    1.2 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和第29号公告的法律效力和对水上交通管理的影响
        1.2.1 公告的效力分析
        1.2.2 公告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影响
    1.3 长江江苏段水域目前适用内河交通安全法律和将适用海上交通安全法律的利弊分析
        1.3.1 长江江苏段适用内河法律体系的不足之处
        1.3.2 长江江苏段适用海上管理法律的有利之处
第二章 长江江苏段水域适用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可行性研究
    2.1 长江江苏段水域适用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自然条件
        2.1.1 长江江苏段水域的水文特点
        2.1.2 长江江苏段水域的航道特征
        2.1.3 长江江苏段水域与沿海水域比较
    2.2 长江江苏段水域适用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管理条件
        2.2.1 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规则与海上趋同
        2.2.2 通航水域是港口与港口岸线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2.2.3 适用海上法律体系符合国内外对河口港水域的管理惯例
        2.2.4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的实施有利于“黄金水道”作用的发挥
    2.3 长江江苏段水域与国外类似水域相比较
        2.3.1 莱茵河河口水域
        2.3.2 密西西比河河口水域
        2.3.3 易北河河口水域
第三章 现行我国内河交通管理法律与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比较分析
    3.1 通航管理方面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
        3.1.1 航行法定规则
        3.1.2 船舶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等的规定;
        3.1.3 航标配备标准、布设规定;
        3.1.4 航海资料法定内容;
    3.2 船舶管理方面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
        3.2.1 船舶检验管理方面的规定
        3.2.2 船舶检验管理体系
        3.2.3 船舶检验体系的比较总结
    3.3 船舶载运危险品管理方面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
        3.3.1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有关法律规定的比较
        3.3.2 船舶载运“外贸”、“内贸”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3.4 船舶防污染管理方面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
        3.4.1 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配备
        3.4.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3.5 船员管理方面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
        3.5.1 对海船船员的主要管理规定
        3.5.2 对内河船员的主要管理规定
        3.5.3 对引航员的管理规定
        3.5.4 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类型、等级等规定的比较分析
    3.6 海事行政许可、海事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强制等方面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
        3.6.1 海上行政管理
第四章 长江江苏段水域适用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具体方案与转换的法定手续和管理建议的研究
    4.1 长江江苏段水域管理的法律依据转换应遵循的原则
        4.1.1 合法性原则
        4.1.2 科学性原则
        4.1.3 法的稳定性与法的创建性相结合原则
        4.1.4 正确运用立法技术原则
    4.2 具体方案与转换的法定手续和管理建议
        4.2.1 通航管理方面
        4.2.2 船舶管理方面
        4.2.3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方面
        4.2.4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方面;
        4.2.5 船员管理方面
        4.2.6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8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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