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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我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7-02-18 11:15

  本文关键词: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制以“礼法合一”为主要特征。礼教所倡导的价值观在法的规范中得到体现,那么“依法断案”也是“合礼裁判”。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可全述和社会行为的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违法而合礼教或不违法而违背礼教的行为,可以归结为“法外之情”和“法外之非”。“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八议”,是指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贤(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能(统治才能出众的人)、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贵(上层贵族官僚)、勤(为国家服务勤劳有重大贡献的人)、宾(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这八种人犯罪,不按法定的程序和刑罚审判,司法机关不得自行处理,要采取“请议”的特殊诉讼程序,即先交大臣会“议”,议其罪行,然后再奏请皇帝进行最终的裁决。这八种人经“请议”特别程序后,往往享有减免刑罚的优待。古代的诉讼虽然也收集使用物证人证,并比较重视勘验现场,,但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是不能定案的,这种对口供的重视就必然导致了刑讯逼供。……在中央,秦汉的廷尉、唐宋明清的刑部,一般都要受制于丞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在地方,商周时地方司法权由诸侯掌握,秦以后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掌握。
——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材料二 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借口中国的司法制度过于野蛮残酷,不能适用于西方人,因此强迫清政府承认外国的领事裁判权。1906年秋清廷设立专门司职审判的大理院,从机构设立上启动了行政、司法分立的进程,如果说这一改革还只是对传统体制稍加变动的话,那么在地方各级,从袁世凯在天津府地方试办新式审判厅开始,到京师地方、东三省及江苏等地试办各级审判厅,以及后来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等各级新式审判机构的设立,无疑是对传统体制的重大突破。从其人员任用上看,传统体制中,各级行政官即是审判官,审判所需的法学专门知识主要是靠其司法审判的辅佐人员,而新式审判机构的审判官员,既需要较长时期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拔合格,并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用后,才能正式成为其一员。袁世凯在天津试办新式审判厅时,“经试办数月,积牍一空,民间称便”,甚至开厅以后,洋商因为该厅审判公正,“亦有不先赴该国领事投禀而径赴该厅起诉者”。清末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任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春杨《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及其历史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我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10分)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晚清司法审判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启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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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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