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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发布时间:2017-02-21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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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李 金 明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北京 100081)

摘要:为了应对受贿犯罪出现的新动向、解决贿赂犯罪证明难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接轨,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罪在构成要件方面与其他贿赂犯罪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关系人0参与贿赂犯罪可能涉嫌四种犯罪类型,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

关键词:5刑法修正案(七)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构成要件 /关系人0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6(以下简称5刑法修正案(七)6)。5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规定,在1997年修正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以下简称5刑法6)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5刑法修正案(七)6公布以后,对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其中的第13条的规定,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均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为对解决分歧有所助益,笔者拟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些研讨。

一、立法背景分析

5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之所以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下简称/关系人0)纳入受贿犯罪规制对象的范围,既有国内方面的原因,也有国际方面的原因。

(一)从国内看,将/关系人0纳入受贿犯罪规制对象的范围主要是为了应对受贿犯罪出现的新动向对传统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的新挑战

近些年来,受贿犯罪出现的新动向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关系人0共同受贿的现象比较普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正义网中的/贪官档案0栏目公布的案情看,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关系人0共同受贿的比

¹例达81%,在有些地方,夫妻联手作案,共同受贿的比例高达90%以上。/关系人0参与受贿犯罪活动已

经成为当今我国司法机关打击受贿犯罪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此类犯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关系人0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者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案发后,国家工作人员只承认自己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但对/关系人0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向请托人索取财物一事则声称并不知情;/关系人0只承认自己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了请托事项,而对自己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之事则坚称并未告知国家工作人员。面对受贿犯罪出现的这一新动向,我国传统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往往感到非常无奈。

11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因此,要想认定/关系人0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往往比较困难。

5刑法6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0。据此,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3个条件:(1)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2)客观条件。共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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