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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关”的认定——以美国法为中心的考察

发布时间:2023-02-11 12:13
  基于对"规制国"下权力控制与秩序保障的需求,美国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了行政机关的范围,并提出以权力标准作为适用门槛。法院在处理越来越多的合作治理、外包等现象所带来的问题时,逐渐将"行政职能"标准和"监管关系"标准确立为解决问题的判例法,并切实起到了控权、规制等客观功能。整体观察行政机关的认定标准,可以发现其存在从组织属性转向事务属性、从单方审查变为参与式审查的结构性变迁。我国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和实践也可以借鉴这种思路。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行政机关的识别难题
    (一) 行政机关在数量上的激增
    (二) 基于规制需求的权力扩张
二、规范变迁中的行政机关概念
    (一) 行政机关的最初定义:《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界定
    (二) 行政机关定义的衍变:《联邦信息自由法》的推进
三、司法审查中的行政机关认定
    (一) “行政职能”标准
    (二) “监管关系”标准
四、认定标准的功能及变迁
    (一) 认定标准的客观功能
    (二) 认定标准的结构性变迁
五、对中国的启示



本文编号:3740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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