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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规制模式下的数据保护与算法规制——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研究样本

发布时间:2023-03-04 07:25
  算法和数据保护之间形成了互相掣肘又互相促进的复杂关系,实际体现了科技与法律的互动关系。算法技术的突破加剧权力失衡和技术风险,导致个人权利实现效果不彰。个人法益保护有赖强化数据控制者责任。在监管机构缺乏必要资源或信息时,适宜采用元规制模式,即通过正反面激励,促使数据控制者本身针对问题做出自我规制式回应。这种模式切实体现在欧盟数据保护改革中。在检讨GDPR第22条算法条款的基础上,应发展数据控制者自我治理机制予以补足。在透明度原则和问责原则指引下,数据控制者有义务通过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经设计的数据保护等工具,构建完备的算法审查机制;同时通过革新算法解释方法矫正权力失衡,为个人权利救济提供保障。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科技突破:算法应用挑战数据保护立法
    第一, 算法专业槽深度加剧权力失衡。
    第二, 算法叠加数据处理风险。
二、元规制模式下推动数据控制者自我治理
三、个体救济与算法审查并进——GDPR算法条款考察
    第一, 敏感数据的清理义务。
    第二, 事后救济措施。
    第三, 为数据主体事先同意和事后救济提供解释的义务。
四、元规制模式下算法规制路径的完善
    1. 技术层面:开发经设计的数据保护 (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2.风险层面:实施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一, 事先咨询机制。
        第二, 公众风险沟通。
        第三, 内部制衡机制。
    3.方法层面:实现算法可解释性和可理解性
结语



本文编号:375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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