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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文化对实行法治的障碍 ————兼谈对法治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3-03-09 20:10
  法治思想是一座宏伟的大厦,在法治秩序中,法律产生于所有个体的合意,完全代替了权力,国家只是所有管理者的集合,无论是管理者本人还是其行使的管理权力,均来源于法律,绝对没有无法律依据的权力,只要涉及到可能行使国家权力的管理事务,都会有明晰的法律规定。法治精神成为这个国家的文化核心和灵魂,而自由则是法治的核心和灵魂。这样在理性的基础之上,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来管理国家,用一种文明的秩序,来保证人民过一种他们认为是和美的、自在的、适宜的生活。在这种法治秩序中,绝对没有权力的异化和背叛,因为权力知道它的母亲是法律,而法律又来源于所有个体的合意,中间没有任何断裂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实际上权力已经不存在了,法律就是权力!法治不是神的结果,也不是什么自然法的结果,它只是而且应该只是理性的结果。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占主要地位的儒家思想一直强调“忠”和“孝”,主张权力是君主、官员、家长的;在传统文化中,民众也认同儒家“忠”、“孝”的理念,心甘情愿地接受君主、官员、家长的统治,意识不到自己才是权力的真正来源;在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一直推崇圣贤治国,民众对此也加以认同,从而没有能够形成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思想...

【文章页数】:7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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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详细摘要
引言
一、法治的概念
    (一) 我国历史上的“人治”与“法治”之争及法治一词的来源
    (二) 建国后对法治概念的理解
    (三) 西方对法治概念的理解
    (四) 国际上对法治概念的理解
    (五) 笔者对法治概念的理解
二、法治的特征
    (一) 法治思想是文化的灵魂
    (二) 法治的后盾是法律
    (三) 法治的价值是善
    (四) 法治的灵魂是自由
    (五) 法治的程序保障是民主
    (六) 法治的完美形式是共和
三、法治是人类的必然选择
    (一) 宇宙中存在规律
    (二) 规律的存在决定了秩序的存在
    (三) 秩序的存在决定了理性和法治的存在
四、法治的哲学分析
    (一) 自然法学说对法治的哲学分析
    (二) 哈贝马斯理论对法治的哲学分析
    (三) 对法治思想批评的批评
    (四) 笔者对法治的哲学分析
五、我国传统文化对实行法治的障碍
    (一) 农耕经验不利于法治思想产生
    (二) 我国早期文化缺少法治思想的产生条件
    (三) 儒、法、道排斥法治思想
    (四) 我国古代的教育制度不利于法治思想生成
    (五) 东、西方文化影响法治思想产生的简单比较
    (六) 小结
六、法治的理想境界——和谐
    (一) 中西早期思想在圣贤治国理念上的重合
    (二) 中西现代思想在法治思想中结合的可能
    (三) 法治的理想
    (四) 法治的完美和谐
结束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75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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