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犬类嗅探搜查的正当程序

发布时间:2023-03-14 22:07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确立了公民免受政府无理由搜查的传统。在卡茨(Katz)案以前,评价搜查行为是否违反第四修正案时考量的是有形的物理侵入,卡茨案以后,搜查行为已经扩大到了无形的侵入。气味也是隐私,对其搜查是否具有对隐私的侵害性,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忽略。分析美国关于犬类嗅探的案例可以发现,在评价一种犬类嗅探是否合宪时,必须考虑是否存在被调查人可能犯罪的怀疑以及被调查者是否存在合理隐私期待,因而,对家庭、机场、车辆、行为的犬类嗅探是否构成搜查,应当区别对待。我国警犬嗅探搜查存在已久,但无立法规制。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将警犬嗅探纳入搜查的一般程序,并以列举+兜底的方式规定警犬嗅探构成搜查的具体情况。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犬类嗅探搜查问题的本质
二、犬类嗅探是否构成搜查的争议
    (一)嗅探不是搜查
    (二)嗅探是搜查
    (三)嗅探构成搜查的理由
三、嗅探搜查中合理隐私期待的标准
    (一)对公寓的隐私期待
    (二)对机场的隐私期待
    (三)对车辆的隐私期待
    (四)行人的隐私期待
四、美国警犬嗅探搜查程序的启示
    (一)应当将搜查的合理隐私期待标准入法
    (二)警犬嗅探应当纳入搜查的一般程序
结语



本文编号:376284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376284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f2d67***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