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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打假的裁判规范及其法理逻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许文强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8-05 18:5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用点击合同文本确认的方式与经营者达成服务协议,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对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不存在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协议的效力应予确认。本文认为,经营者在服务协议条款变更后仍继续使用平台服务,应视为其对变更后条款的认可。经营者在使用平台服务时,应当预见售假行为会对商品权利人、消费者以及平台经营者产生损害。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知名度,经营者的经营时间、主观恶意、规模、商品种类、价格与利润等因素。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梗概与裁判主旨
    (一) 案情
    (二) 一审判决
    (三) 二审判决
二、电子商务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三、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确定
四、电子商务平台自治下的可预见性规则适用及损失计算



本文编号:383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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