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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义义务在优先股制度中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方案:美国实践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3-09-16 09:17
  我国优先股制度的推行对以股东利益同质为设计前提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提出了挑战,带来了不同类别股东利益平衡的新命题。美国学界对信义义务旨在降低公司代理成本而对不同类别股东之间冲突利益调整有限的问题展开过讨论,观察美国优先股的司法实践可以发现,信义义务在优先股制度中的角色及其履行标准在判例中得到进一步明确。美国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主要包括:确认董事对优先股东承担信义义务;将信义义务改造成缺省性规则,并将"董事应以普通股东利益优先"设计为默认规则;将决策的前置审慎程序作为董事未违反信义义务的证明。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 优先股制度中信义义务的理论困境:假设的突破和传统功能的局限
    (一) 打破“股东同质”理论假设的横向冲突
    (二) 优先股制度中传统信义义务功能的局限
二、 美国优先股制度中的信义义务:从“旁观者”到“适当介入”的转变
    (一) 优先股东仅受合同保护的一般规则
    (二) 一般规则的突破
    (三) 横向冲突中信义义务履行标准的演变
    (四) 信义义务审查标准的降低
三、 美国优先股制度中信义义务判例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一) 明确董事应对优先股东承担信义义务
    (二) 确立普通股东利益优先原则
    (三) 运用缺省性规则对信义义务改造
    (四) 将决策的前置审慎程序作为董事信义义务履行的证明



本文编号:3846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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