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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的法域、核心范畴及范畴体系

发布时间:2023-11-05 12:11
  "社会法部门法说""社会安全法说"以及新行政法学对我国行政权干预经济社会之乱象解释无力。我国经济社会法律实践中的顽疾是行政干预而致的法定权利实有化程度低,需要借助"社会法法域说"。但是,因核心范畴研究欠缺,社会法学科能够表明自己独立存在和理论优势的范畴体系雏形尚不能建立,已深刻影响到社会法域内各部门法的独立学科定位。在社会法学核心范畴的证成上,我们不仅要秉持大陆法系的形式理性,注意社会法学核心范畴与其域内各部门法学核心范畴以及与法学核心范畴之间的逻辑关联,还应该特别研判社会法学核心范畴与社会法本位的区别、社会法域管制权与公法域统治权的区别。以公共管制权为逻辑起点,社会法学的范畴体系蔚然而成。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经济社会领域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一)对大陆法系社会法理论的本土化不够
    (二)对英美法系现代法律文明的借鉴不足
    (三)行政法学囊括范围过广
二、社会法学及其域内部门法学核心范畴的争辩
    (一)社会法学核心范畴的争辩
    (二)经济法学和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争辩
        1. 经济法学核心范畴的争辩
        2. 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争辩
三、探寻社会法学核心范畴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可割裂法域区分标准和大陆法形式理性的内在联系
    (二)不可混淆法学核心范畴和法的本位
    (三)不可割裂法域性范畴与法学范畴之间的内在一致性
四、公法域统治权与社会法域管制权的界限
五、社会法学范畴体系的构建
    (一)社会法学的核心范畴关系
    (二)社会法学的范畴体系
六、余论



本文编号:38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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