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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车辆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研究——以网约车侵权司法案例研究为基础

发布时间:2023-11-25 05:24
  网约车平台法律关系的类型多样而复杂,现行侵权法难以妥当地解决网络信息时代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问题。平台与网约车司机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构建平台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构建应当在受害人及司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平台经营风险控制之间、公众安全与网约车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顺风车模式"下的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因过失或故意的不同而表现为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加盟模式"下平台应当作为承运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其内部责任的划分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为基础。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及其缘起
二、网约车平台侵权司法案例要点梳理
    (一)顺风车模式
    (二)加盟模式
三、平台与网约车司机间法律关系的厘清
    (一)顺风车模式
        1.平台深度介入顺风车合同关系中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居间人
        2.平台深度介入顺风车合同关系是以盈利为目的
        3.“顺风车模式”下的平台虽非承运人,但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二)加盟模式
        1.平台对网约车司机的运营行为具有较强控制力并享有车辆运营利益
        2.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复杂性和新型性的特点
        3.“加盟模式”下的平台应定位为新型承运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构建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
    (一)规范构建的立法价值取向
        1.受害人和司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平台经营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
        2.公众安全与网约车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
    (二)“顺风车模式”下的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明确而具体
        2.平台因过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3.平台因故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加盟模式”下平台应当作为承运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1.构成劳动关系情形下平台有权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追偿
        2.不构成劳动关系情形下平台与司机之间基于过错责任进行内部责任划分
        3.上述两种追偿机制显著不同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67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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