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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再婚家庭的财产权——以简牍材料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4-02-01 16:19
  秦汉时期再婚家庭关系远较初婚家庭关系复杂,再婚家庭财产权因血缘亲情、家族利益纵横交错。以秦汉时期妇女更嫁所组成的再婚家庭为中心进行考察可以看到,秦及汉初,有无子嗣是寡妇携财再嫁和招婿入赘的首要前提。汉律关于寡妇携财更嫁的限定可视为对秦律的进一步完善。这类再婚家庭中可能存在三种子女身份:前夫之子、与后夫所生之子、后夫与前妻所生之子。在代户承产之时,优先考虑前夫后嗣。两类"后夫子"因与寡妇的血缘亲疏关系不同,在再婚家庭中所获财产权亦有较大的差别。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秦汉再婚女性的财产权
    (一) 寡妇对前夫家产的处置
    (二) 秦及汉初寡妇携财更嫁的限定条件
    (三) 秦汉招赘寡妇的财产权
        1. 试释《岳麓 (伍) 》中所见“入姨夫”
        2. 西汉后期的招赘婚
二、再婚家庭子女的财产权
    (一) “前夫子”的财产权
    (二) “后夫子”的财产权
三、结语



本文编号:389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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