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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中国与古罗马买卖双方义务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03 21:48
  古中国的买卖契约,多为出卖人一方给予买受人一方的文书,具有很强的单务性,契约内容也多为义务性条款。古罗马的买卖契约是完全的双务契约,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本文以张传玺先生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中所收录的中国古代自西周至清代计707 件买卖契约﹙包括部分市券、文牒和找贴契约﹚以及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关的罗马法原文为主要研究对象。论文的主题是以中西古代法文化比较研究为视角,分析古中国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并与古罗马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进行比较,分析其异同。本文拟从买受人的义务、出卖人的义务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的义务这三个方面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加以研究。对古中国的买卖契约,以契约原件的形式加以分析;对古罗马买卖契约,以优士丁尼皇帝的命令和古罗马法学家的思想为形式加以分析。

【文章页数】:6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第一章 买受人的义务
    第一节 支付价金的义务
    第二节 受领标的物
第二章 出卖人的义务
    第一节 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
    第二节 保管标的物
    第三节 负追夺担保义务
    第四节 负瑕疵担保义务
第三章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诚信义务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后记
导师和作者简介



本文编号:391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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