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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基层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效率的现实途径

发布时间:2015-02-03 22:01

 

  论文摘要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因属于同一体制,在内部机构和审判员配置方面大同小异。法院内部机构如何设置、审判员如何配置,关乎审判效率。法院基于体制共同、内部机构设置类似,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对审判效率的影响也类同。

  论文关键词 审判效率 设置 管理

  一、 问题的引出:象山法院内设机构及法官配置现状

  浙江省不仅是个经济大省,而且作为一个人口大省,自从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法院的收案呈井喷之势。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诉讼形势,法院采取了许多措施,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地增设内部机构,促进案件的分流;在增设内部机构的同时也不断地扩充人员编制,试图增补办案人手促进案件高效地解决。一线办案法官仍未从巨大的压力中解脱出来,加班加点成为常态。相反的是,法院增加内部机构和人员却带来了机构设置过多、过细(特别是非审判业务部门,也称综合部门)、庭室的法官配置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法院整体的审判效率差强人意。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作为浙江省的东部基层法院,又是一个城乡结合的法院,与全省基层法院的现实情况基本一致。该法院为应对诉讼高速增长的问题,在2008年开始逐渐增设内部机构。但内部机构的大幅度膨胀,仍未缓解法官资源依然紧缺的情况,甚至个别庭还出现组不成合议庭,需要向其他庭借用审判员的情况。
  目前,象山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为13个(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四个派出法庭、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执行局的裁决科、实施科、监督科),这其中包含了隶属于执行局的三个科室、四个派出法庭及以宣传、教育未成年人法律知识为主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而非审判业务部门为11个(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监督庭、监察室、司法警察大队、政治处、司法行政科、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审判保障中心、信息技术科),占内部机构的45.8%,如不含法庭的话,则占内部机构的55%。非审判业务部门已占据了法院内设机构的半边江山。
  象山法院在编干警有148名(不包括速录员名、协警),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有83名,占总人数的56.08%。办案法官 为63人(包括立案庭3名、执行局8名),占法院总人数的42.57%,占具有审判资格人数的75.90%,其余24.1%由非审判业务部门占据。
  案件数量日益增长,办案法官人数越来越少,一线办案法官案子积压,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效率甚至公平性产生质疑,一线法官不堪重负。浙江省基层法院法官人均结案在2011年为127.91件、2012年149.93件、2013年163.86件,呈逐渐上升趋势,而象山法院在2011年结案172.31件、2012年为163.04件、2013年为160.04件,不仅呈下降趋势,而且在2013年已低于全省基层法院的平均值。象山法院的人均结案数为该院法官结案数的50%左右。

  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解读

  基层法院在内部机构设置、法官配置和审判效率上存在以上的问题和原因既有宏观的方面,,如国家权力结构形式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中国现有的法治状况等,也有微观方面的因素,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本文主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分析。
  1. 信访案件大量增加,迫使法院不得不从审判资源中抽调力量解决。涉诉涉法信访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的执行问题,主要反映执行不到位、执行措施不够有力,这类信访占当事人信访的90%以上;(2)审判作风的问题,主要反映法院工作人员态度欠佳、方法方式不够灵活或者违规违法等;(3)案件的质量与效率问题,这类信访多为无理访,主要表现为因判决结果与其意愿相距甚远,或者是其诉讼知识的浅薄,要求法院包揽其应承担的举证义务等。反复信访、多处信访、非正常上访形势依然比较严峻,特别是一些当事人无理缠访,干扰了法院的正常的工作秩序。为减轻或消除这些信访对法院公信力的不利影响、维护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法院不得不抽调审判人员予以应对,例如象山法院为此设立了主管信访的立案二庭,同时还设置了由2-3名审判人员组成的信访接待日。
  2.法院管理依然实行行政化管理。法院的行政化主要表现在层级多、机构多、审批多。因我国司法传统的影响,法院现行的人员和机构基本是按行政化管理的需要设计编排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集审判及行政职责于一身,案件的裁判权由职位的高低决定,忽视了法官的独立性以及其只对法律负责的特性。法院内部的日常行政管理与其主业的审判管理相混淆,审判管理被行政管理取代,案件的实际裁判权并不在于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而是幕后审批的庭长、审判委员会、院长。
  3.非审判业务部门设置过多导致审判法官配置不足不合理。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定纷止争,审判是法院工作的“重心”、“主业”。目前法院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人员过多,行政事务、司法辅助工作和审判工作混为一谈。而作为重中之重的审判工作,却处于分散、不被视为第一要务的状态。
  象山法院内设机构近几年不断增加,这些机构的增加又需要人力资源来支撑,占用审判法官资源就成为现实的选择。档案、政工、后勤等综合部门占用了大量的具有审判法官资源,这些都是“不办案的法官”。同时,因业务庭编制有限,相当一部分优秀的审判法官在受到提拔后又被编入非审判内设机构,审判法官资源不断地从审判业务部门中流失,这些内设机构大量地占用审判资源。


 

  三、从现实角度对提高审判效率的初步设想

  (一) 法院内部机构的合理设置
  1.根据审判事务和行政事务的特点,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法院内部不仅存在审判权,而且存有行政权,这是法院组织本身运作的必然。但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的合理规律应为:以审判业务部门为中心,非审判业务部门的设置服务于审判业务部门。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基层法院对司法管理制度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值得借鉴。例如,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的管理模式 ,简称“三三一”模式:第一个“三”即审判管理、队伍管理、行政管理,这三大管理是法院管理的组成部分;第二个“三”即三大管理下设定三个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机构的不同特性,制定三大管理制度体系,同时制定《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来监督、考核,具体分工如下:队伍管理机构由纪检、政工、监察部门共同参与;行政管理机构以办公室为主体;审判管理机构以审判委员会为主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两个中心”管理模式 :设立“案件审判中心”和“审判管理中心”,以建立科学的审判运行管理模式为重心,将刑事审判庭、民商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合并后成立一个“案件审判中心”,“审判中心”的职能是统一、集中地行使案件审判权;将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合署成立“审判管理中心”,其职能是负责审判业务管理工作,如立案、送达、案件质量监督检查、信访、案件流程管理等。以上两个中心的设立,实现集中审理、集中监管,有效地配置整合审判资源。郑州市法院的“三加二”一体化管理新模式 :法院管理分为五个组成部分 ,即(1)由党组领导、政工部门具体负责的队伍管理;(2)由审判委员会领导、立案庭具体负责实施的审判管理;(3)由院长领导,办公室作为主要负责部门的行政管理;(4)由院长领导、主管副院长负责、办公室负责实施的改革管理;(5)外宣管理跟改革管理相同。前3种管理是法院管理的主体部分。该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将法院的队伍管理、审判管理及日常的司法行政管理合理地区分开来,充分利用现有的审判资源,将审判法官从冗重的司法行政中解脱出来,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从以上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总结出法院提高审判效率、改善司法管理的经验:将审判业务与司法行政管理分开,由不同的组织承担不同的职能。以象山法院为例,(1)成立“案件审判中心”,集中的行使案件的审理裁判权力:将所有的审理案件纳入案件审判中心,在中心内部设置刑事庭、民商行政庭、简易速裁庭、执行庭等。因行政案件总数较少,可设置一合议庭承办,平时可承办民商类案件。审判监督案件归民商行政庭审理。审判权在于审判中心的承办法官,弱化甚至去除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能。(2)设立司法审判管理中心,将审判管理事务如诉前分流、咨询、排期、送达等从审判业务庭分离出来,集中到司法审判管理中心。由审判管理中心负责立案、案件移送、当事人送达排期、记录、案卷归档等,实现案件从入口到出口都由其承担。同时设立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中心,顾名思义,其主要职能就是对案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对案件的流程管理、审限的变更、程序的转换、质量的评查等。(3)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法院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比如法院人员的人事管理、法官的日常管理、司法预算之执行、财务管理、交通工具管理、档案管理等行政性事务的管理工作。
  (二)以法官专业化和职业化为目标科学合理配置审判法官
  1.审判业务部门应配置优秀的法官资源。象山法院法官的总体数量不少,但是由于级别及岗位设置的原因,很多具有审判资格的优秀法官不办理案件,而是从事宣传、审判管理等工作,这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变相地加重办案人员的工作量。所以,要想提高审判效率,首先要保障的是审判业务庭的审判法官的数量,要将优秀的审判法官留在审判庭。
  2.结合法院受理案件实际,合理配置审判法官。审判法官的配置,应根据各个业务庭的受理数量、案件难易程度进行合理分配。象山法院就存在以部门为单位简单的配置相同数量的法官,出现审判法官在各个审判业务部门之间配置不均衡,如象山法院的派出法庭中的定山法庭、大徐法庭、西周法庭,审判法官在数量上基本一致,但是该三个法庭的收案数差别较大。改变上述状况,需合并案件性质相类似的审判庭,避免不同部门都在承办类似的案件,不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对象山法院来说,可以将民事、商事和派出法庭的部分审判业务合并,统一成立一个民商事审判庭,根据收案数量配置相应的审判法官。审判监督庭的审判职能,可合并入由刑事和民商行政审判机构。

  四、结语

  现代法治国家中公众普遍、正当的诉求是公正且高效的审判。制约审判效率的因素是多层次和多方面的,解决审判效率不理想这个难题任务艰巨。立足现实,从法院内部管理的弊端入手,科学合理设置内部机构,优化整合审判资源,可以缓解公众对司法效率的不满,也可以为更深层次的改革创造条件。

 

 



本文编号:1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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