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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地方化”与“中央化”

发布时间:2023-02-01 18:03
  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呼声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司法体制有“地方化”倾向。所谓司法“地方化”,即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它是指为了本地区利益,地方党政机关、其他机关或个人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地方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破坏司法独立和司法统一,将国家赋予的司法权力变为实现地方不正当利益的工具的一种社会现象。司法“地方化”产生了诸多司法不公,削弱司法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等,进而提出只有实行司法的“中央化”即将法院系统的人、财、物等的管理权全部收归中央,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认为,司法不公问题是由司法腐败、法官能力较低等多种因素造成,司法“地方化”仅是诱因之一,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相当有限,也不会严重削弱对行政权的监督,因此,对现行司法体制进行颠覆式改革,并不是最经济有效的方式。同时,即便实行司法的“中央化”,仍然无法消除地方行政权为了所谓的发展地方经济和保持社会稳定而干预司法的动机,无法改变司法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相反,由于减少了地方对司法的监督和制约,反而会增加司法腐败的风险,带来更多的司法不公问题。另一方面,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司法的“中央化”会进一步削弱司法对...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一、司法陷入“地方化”困境?
    二、司法的“中央化”是解决“地方化”之良药?
第二章 司法“地方化”的辨析
    一、司法“地方化”与司法不公的关系
        (一) 对司法“地方化”与司法不公关系的定性分析
        (二) 对司法“地方化”与司法不公关系的定量分析
    二、司法“地方化”是否会削弱对地方行政权的监督
        (一) 地方行政权可具体化为地方行政部门的行为
        (二) 司法权可以有效监督地方行政权
第三章 司法“中央化”之批判
    一、司法“中央化”仍须接受党的领导
    二、司法“中央化”并未消除地方干预司法的动机
    三、司法“中央化”可能增大司法腐败风险
    四、司法“中央化”并未改变司法所面对的社会环境
    五、司法“中央化”将进一步削弱国家政权对乡村的治理
    六、司法“中央化”将进一步加剧案件执行难
    七、司法“中央化”面临转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现有资产难题
        (一) 权属归地方政府保持不变,各法院向地方政府租赁办公场所
        (二) 中央政府出资从地方政府手中“收购”地方各级法院的资产
        (三) 地方政府将各类资产全部无偿赠予法院
第四章 对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几个建议
    一、西方的经验与启示
        (一)美国的司法体制
        (二)德国的司法体制
    二、完善具体司法制度促进司法公正
        (一)提高法官待遇保障司法独立
        (二)推动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
        (三)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议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与“关系”因素[J]. 刘礼珺.  法制与社会. 2009(01)
[2]论司法权国家化——以治理司法权地方化为视角[J]. 陈文兴.  河北法学. 2007(09)
[3]司法地方化透析[J]. 常明,张昌辉.  理论观察. 2006(05)
[4]推进司法改革 遏制司法权的地方化[J]. 李丽.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01)
[5]论司法权的中央化[J]. 王旭.  战略与管理. 2001(05)
[6]“执行难”新议[J]. 高执办.  人民司法. 2001(05)
[7]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J]. 应松年.  法学. 1996(11)
[8]谁改变了达能[J]. 赵何娟.  财经. 2008 (02)



本文编号:373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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