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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衔接的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1 08:29
  长期以来,派驻检察都是各级检察机关针对监狱和看守所所采取的主要监督检察模式,并在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职能方面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新时期刑事司法工作的发展,作为检察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巡回检察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为了更好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职能,检察机关需要建立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的制度。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看守所检察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人员密集流动。
    (二)看守所检察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二、看守所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职责落实难。
    (二)对看守所依赖性强。
    (三)检察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三、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的主要区别
    (一)检察工作模式不同。
    (二)检察重点不同。
    (三)问责形式不同。
    (四)监督节点不同。
四、建立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效。
    (二)提高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合理调整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
五、如何实现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制度的有机结合
    (一)进一步完善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制度。
    (二)进一步提高巡回检察制度的执行力度。



本文编号:374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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