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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引经据典”的法理:方式、价值与限度

发布时间:2023-03-11 00:14
  在当代中国的司法裁判文书中,广泛存在引经据典的现象,这一现象以及经典本身凝结了独属于中国的法理、法文化。引经据典在裁判文书中主要以三种方式呈现:作为事实认定的理由,作为准裁判根据,作为修辞手段,其价值在于助益裁判说理——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但在裁判文书中引经据典有一定的限度:不得曲解误用,不可违背一般性价值,不能取代法律适用,不应文过其实,难以普遍推广,仅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缓和(而非彻底解决)纠纷的作用。引经据典是一种契合中国人精神情感和思维模式的说理方式,"文质彬彬"的引经据典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章页数】:20 页

【文章目录】:
导 论
一、裁判文书引经据典的方式
    (一)引经据典作为事实认定的理由
    (二)引经据典作为准裁判根据
    (三)引经据典作为修辞手段
二、裁判文书引经据典的价值
    (一)阐明事理与释明法理
    (二)讲明情理与讲究文理
三、裁判文书引经据典的限度
    (一)经典不得曲解误用
    (二)引经据典不可违背一般性价值
    (三)引经据典不能取代法律适用
    (四)引经据典不应文过其实
    (五)引经据典难以普遍推广
    (六)引经据典难以彻底解决(只能缓和)纠纷
结 语



本文编号:375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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