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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之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11 06:07
  对于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很多学者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再审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和民事再审程序概念上的混淆,导致我国在理论上对两种程序存在认识分歧,在实践中把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等同于民事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错误,或者审理过程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依法决定再审,或者依法提出抗诉从而引起再审所应遵循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是一种非常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审理程序。可见,将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等同是不科学的。从追求和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正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效率)、司法的公正性与确定性之间的有机统一(安定),是任何司法过程或结果的最高目标和基本要求,我国设立审判监督制度符合上述三个统一性,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指导思想致使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存在矛盾、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多元化、再审程序启动的主...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Abstract
引言
一、审判监督制度与再审制度
    (一)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的概念界定
    (二) 设立审判监督制度的价值
二、现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存在矛盾
    (二) 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多元化,启动再审的主体职权化
    (三) 再审程序启动的主导反映超职权主义
    (四) 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无时间限制
    (五) 当事人申诉与申请再审制度并存
    (六) 再审条件规定的过于宽泛
    (七) 缺乏案外人权益保护制度
三、改革与完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一) 我国目前不具备取消审判监督制度的可能性
    (二) 按照现代诉权理论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
四、对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思考
    (一) 在民事再审制度框架下保留审判监督制度
    (二) 确立依法纠错的基本原则
    (三) 对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合理限制
    (四) 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五) 完善监督机制,保障司法独立
结语
主要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75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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