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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3-04-16 20:13
  从我国宪政模式、检察机关现有职权以及我国检察权演变的历史来看,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权。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法律监督的特点看,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是其内在要求,也是依法行政、检察职能回归及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对我国检察权定性的偏差、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的缺陷以及行政权过于强大等问题存在,导致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不力。笔者通过对我国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两大法系的检察制度、苏俄检察制度以及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中对行政权进行法律监督的考察分析,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应该扩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发出检察建议、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等措施来制约行政权。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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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我国检察权的涵义和本质属性
    (一) 行政权说
    (二) 司法权说
    (三) 行政、司法双重性说
    (四) 法律监督权说
二、我国检察权在对行政权监督中的地位和必要性
    (一) 我国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的地位
    (二) 我国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的必要性
三、我国检察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存在的障碍
    (一) 由于对检察权定性错误导致对行政权监督不力
    (二) 由于行政权的实际强大导致不敢监督
    (三) 由于检察程序和方式的缺陷导致不能监督
四、对行政权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考察
    (一) 中国历史上的行政监督制度
    (二) 两大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
    (三) 前苏联和俄罗斯的法律监督制度
    (四) 西方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五、我国检察权对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想
    (一)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
    (二)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详细摘要



本文编号:379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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