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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制度初探

发布时间:2023-05-19 17:56
  台湾自古就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中国的古代社会,实行的就是同大陆地区一样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在中国不同的朝代在台湾地区设置不同的机构进行统治和管理,但是到了清朝的末年,特别是1895年甲午中日战争之后,清政府同日本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日本据此就把台湾据为己有,台湾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日本据此在台湾实行殖民统治,将近代西方式的宪政体制引进台湾,明治宪政经验及外来政权的特性,使得日本统治下的台湾,所实施的是一种“专制集权、少数族群统治”的宪政秩序。到1945年日本投降,台湾回到了祖国的怀抱,到1949年国民党逃到台湾之前,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已改实行旧中国“以党治国”的训政体制,然而实际上仍然延续旧日本统治时的那种专制集权、少数统治的宪政秩序,没有根本性的变化。 台湾在1949年底后就一直置于国民党的“威权统治”之下,造成了台湾与大陆的长期分离,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也就造就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实行不同的政治、经济及法律制度。特别是台湾地区的司法制度与大陆有着很明显的不同,于1947年12月25日实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在新中国成立后,被带到台湾继续适用,“宪法”中规定了“司...

【文章页数】:7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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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台湾地区的“制宪”沿革
    一、“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
        (一) “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
        (二)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制定
    二、“中华民国宪法”的修改
第二章 大法官解释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大法官解释制度的产生
    二、大法官解释制度的发展
第三章 大法官解释的机构
    一、“司法院”的性质与地位
        (一) “司法院”的性质和地位
        (二) “司法院”与各院的关系
    二、“大法官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一) “大法官会议”的性质和地位
        (二) “大法官会议”的职权
第四章 大法官解释的程序
    一、大法官解释的一般程序
        (一) 声请的主体
        (二) 声请的内容
        (三) 审议与决议
        (四) 公布
    二、大法官解释过程中的救济程序
第五章 大法官解释的标准
    一、美、德两国的违宪审查标准
    二、大法官解释的审查标准
第六章 大法官解释的效力
    一、解释效力概说
        (一) 解释的一般效力
        (二) 解释的个别效力
    三、大法官解释的效力
第七章 大法官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一、大法官解释制度的特征
    二、大法官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大法官解释制度制度的改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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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1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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