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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检察机关应注意避免的几种倾向

发布时间:2023-11-19 21:16
  2018年刑诉法修改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主导该项制度实施过程中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关注:一是检察机关实施动力不足、阻力较大;二是认罪认罚案件都作为"简案"处理;三是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过程中"见证""背书"问题突出;四是以认罪认罚具结书代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证明;五是检察机关将证据不足案件移送法院起诉,由此可能导致的冤错问题需要加以防范;六是"重定罪、轻量刑"问题突出,导致所提的量刑建议不够准确;七是检察机关对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裁判的案件动辄提出抗诉,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效率降低。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实施动力不足、阻力较大
二、认罪认罚案件都按“简案”处理
三、值班律师充当“见证人”角色
四、以认罪认罚具结书代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证明
五、证据不足案件移送起诉
六、提出较为精准的量刑建议明显不适
七、动辄提出抗诉



本文编号:3865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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