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论文 >

量刑建议制度实践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1-27 12:45
  量刑建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诉权的理解和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表现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为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时,只注重行使定罪请求权而缺乏量刑请求。实际上这样做并没有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公诉职权;而这样的误解导致的直接后果是,量刑程序也并没有独立地出现在庭审过程中,这样的情况产生了很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量刑建议制度登上了历史舞台。近十年来,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已经对于该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下文称《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运行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但此毕竟是原则性规定,从全国司法实践对该制度的运用来看,仍然缺乏统一的工作规范和司法指引,所以对于量刑建议制度的定性、运用和完善等方面,都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运行实践问题研究,特别是对在此《指导意见》框架下运行的量刑建议制度的研究,有助于指导实践,规范量刑程序,实现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所以笔者就以此为切入点,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除导论和结论外,全文共分3章。 第一章“量刑建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0.1 问题的提出
    0.2 研究现状
    0.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 量刑建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1.1 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1.2 量刑建议权的性质
        1.2.1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
        1.2.2 量刑建议权是审判监督权
    1.3 量刑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
2. 量刑程序规范化背景下量刑建议权的考察
    2.1 我国现有量刑模式的弊端对量刑建议权的影响
        2.1.1 实体规范模糊,量刑偏差普遍,导致量刑建议权行使的不确定性较大
        2.1.2 无独立量刑程序,控辩双方参与不充分,导致量刑建议权行使的阻力较大
        2.1.3 量刑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使得量刑建议程序运行的效果受到影响
    2.2 规范化量刑对量刑建议权的意义
    2.3 规范化量刑的实现途径—基于量刑建议权视角的考察
        2.3.1 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为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程序保证
        2.3.2 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导,克服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中的不确定
        2.3.3 明确量刑建议权,为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实体规范上的支持
        2.3.4 充分说明量刑理由,保证量刑建议权的实施效果
3. 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运行
    3.1 量刑建议制度的运行情况—基于成都试点法院的分析
        3.1.1 基层检查院量刑建议的推行工作尚不平衡
        3.1.2 提出量刑建议的幅度有所区别
        3.1.3 量刑建议的推行效果差异较大
        3.1.4 将量刑建议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3.2 量刑建议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兼评《人民检察院开 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3.2.1 注重主刑,忽视附加刑特别是罚金刑的量刑建议
        3.2.2 《指导意见》将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主体限于公诉方,而其他刑事主体对量刑提出建议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3.2.3 定罪与量刑程序不分离,《指导意见》第九条把被告人认罪的态度视为量刑酌定因素,不利于有效抗辩
        3.2.4 《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并未明确界定可当庭调整量刑建议的案件的范围,不利于法律的适用和诉讼效率的提高
    3.3 量刑建议制度中问题的解决
        3.3.1 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3.3.2 赋予自诉人对量刑提出建议的权利,并独立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3.3.3 进一步将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完善独立的量刑程序
        3.3.4 明确界定可依授权当庭做出调整的案件范围,适当赋予公诉人对量刑建议的当庭修改权,节省诉讼资源、司法成本
        3.3.5 灵活理解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的统一性,不能误读为一刀切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本文编号:388698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jianfalunwen/388698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442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