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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审检察院能否新增抗诉请求及其合理控制

发布时间:2024-02-25 21:33
  关于二审检察机关能否新增原审检察院抗诉书中没有涉及的抗诉请求,《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提出全面、明确的意见。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研究领域对此探讨较少且说服力不强。允许二审检察院独立提出抗诉请求,在国内检察体制下具有许容性,是检察机关延伸并正确行使诉权的要求,同时也是发挥诉讼监督职权的应有之义。为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可获得二审救济""上诉不加刑"有关权利,应当采取"原则上授权允许+合理限制"的态度,要求二审检察院只能在原审起诉指控的范围内,新增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请求或者针对原审检察院的抗诉对象、抗诉事项新增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意见和理由,并及时告知二审法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省级以上检察院应当对此做出统一规范,并随之改进抗诉法律文书制作工作。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国内缺乏全面、明确的规范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持肯定态度但授权不够到位
    (二)最高人民法院:持否定态度但主要限于“就案说案”
二、实务操作及其分析研讨的不足
    (一)不同地区之间、检法两院之间的做法存在差异
    (二)理论研讨未能提供全面、深入的意见
三、允许二审检察院新增抗诉请求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一)检察体制的许容性
    (二)延伸并正确行使诉权的要求
    (三)发挥诉讼监督职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四、二审检察院新增抗诉请求的权力边界与规制
    (一)执行审级制度:不能任意新增超出起诉范围的抗诉请求
    (二)落实“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任意新增对被告人不利的抗诉请求
    (三)保障辩护权:不能“突袭”新增抗诉请求
五、结语:兼论“抗诉请求”及其相关概念的区分与表述



本文编号:391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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