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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直接请求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2 19: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了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此规定突破了传统的股东有限责任理论,在资本认缴制的大环境下,债权人利益保护被弱化,该项规定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但是现行立法对此规定尚不详尽,学界对该项请求权的性质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因此,对于此项权利的规定仍有一些问题有待厘清,只有对法条进行合理的解读,才能使问题得以解决,使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初衷得以实现。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公司债权人直接请求权理论基础的学界争议及评析
    2.1 侵害债权说
    2.2 法定责任说
    2.3 担保责任说
    2.4 代位权说
3“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包含“未到期出资”
4“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界定
5 结语



本文编号:376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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