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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的国际法视角

发布时间:2024-03-17 09:27
  由于沿岸各国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水资源开发需求或体现在水资源开发上的国家利益不一致,近年来由此引发的冲突越来越频繁。中国作为澜沧江-湄公河的上游国家和主要的开发国家,已不可避免地参与到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水资源国际合作之列。现实决定了由中国参与甚至主导建构新的水资源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的法理分析
二、以湄公河委员会为平台开展流域内水资源合作的困境
    (一) 湄公河委员会的法律基础与目标
    (二) 湄公河委员会合作机制的局限性
        1. 成员国构成之局限
        2. 流域内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之制约
        3. 流域内国家关于水资源合作的国家利益核心点之冲突
        4. 湄公河委员会缺乏对上游国家水资源核心利益的关切
三、中国参与建构新型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 中国参与建构新型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必要性
    (二) 中国参与建构新型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可行性
四、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展望
    (一) 建构新的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法律机制是解决流域水资源争端的最佳方式
    (二) 新的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建构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本文编号:39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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