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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敦公约框架下的航空器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06 20:53
  在航空器融资过程中,长久以来国际上一直缺少一套有效的统一实体法规范。融资过程中所依赖的法律规范不外乎是某国的冲突法规范、日内瓦公约所确立的统一冲突法规范以及这些冲突法规范最终指引的内国实体法。对于航空器融资的各方而言,这种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增加了融资的风险,也使得获得融资需要提供价值较高的担保,加重融资需求一方的财务负担。《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与《有关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议定书》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的。公约与议定书采用双文本的结构,并在制度上有诸多创新之处。公约融合了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关制度,并创造了国际利益的概念,使得在统一实体法层面上对融资各方进行保护成为可能。公约还规定了完善的国际登记制度并设立了专门的国际登记机构,使得国际利益的公示与可查询成为可能,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简便可行的优先权原则与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本文在分析公约与航空器设备议定书制定的背景、宗旨以及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对公约与议定书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分析。将国际利益、国际登记制度、优先权规则与相关权利及国际利益的转让这四方面基本内容作为一章进行评析。而将不履行的救济、破产规则与公约的声明制度相结合来分析公约与议定书...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公约及航空器设备议定书的制定
    第一节 公约及航空器设备议定书的制定背景
    第二节 公约及航空器设备议定书的宗旨与适用范围
第二章 公约及航空器设备议定书核心制度评析
    第一节 公约保护的利益
        一、国际利益与预期国际利益
        二、其他受公约保护的利益
    第二节 国际登记制度
    第三节 优先权规则
    第四节 相关权利和国际利益的转让
第三章 公约及议定书框架下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受保护程度分析
    第一节 公约及议定书对债权人的保护
        一、声明制度
        二、声明制度与相关条款对航空器融资的影响
    第二节 公约及议定书对债务人的保护
第四章 公约及议定书对我国航空器融资的影响
    第一节 公约及议定书与我国国内法的比较
        一、物权制度的比较
        二、破产制度的比较
        三、救济方式的比较
    第二节 我国对公约及议定书所应持的态度及应对策略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6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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