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务派遣中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7-06-20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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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就业的新型用工形式,其用工形式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在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损害时,存在着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两个责任主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对“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缺乏必要的解释,该损害是否包括工伤损害并不明确,也并未能完整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益,对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往往遭遇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相互推诿。工伤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的调整机制,不仅涉及工伤保险,还涉及侵权责任、责任保险,而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因此工伤损害赔偿问题也具有其特殊性。 借助经济学上博弈论的方法分析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在工伤事故中的各自利益,发现非常态模式出现的原因乃是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弱化”,从而导致了劳务派遣中工伤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困境。被派遣劳动者并未获得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保护,存在异地缴纳工伤保险及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发生工伤损害时,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依据我国对劳务派遣中工伤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制存在不足之处,以及《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对被派遣劳动者相关权益保护的规定,应当予以被派遣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甚至更全面的保障。对于工伤责任主体,应当认定劳务派遣只存在“一重法律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特殊劳务关系。但是对于工伤损害赔偿应当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应当是法定的连带责任。工伤保险缴纳责任原则上应当由派遣单位缴纳,可以在派遣协议中进行约定。我国应当强化三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合理衔接相关责任调整机制,落实监管机制,从而使被派遣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务派遣 连带责任 工伤损害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5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1
- 引言11-15
- 第一章 劳务派遣的一般界定15-21
- 第一节 劳务派遣的基本内涵15-18
-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15-16
- 二、劳务派遣的特征16-18
- 第二节 劳务派遣与相似用工型态的区分18-21
- 一、劳务派遣与人员借调的区别18
- 二、劳务派遣与职业介绍的区别18-19
- 三、劳务派遣与民事承揽的区别19-21
- 第二章 劳务派遣工伤损害赔偿的特殊性21-27
- 第一节 工伤损害赔偿的含义和性质21-23
- 一、工伤损害赔偿的概念21
- 二、工伤损害赔偿的性质21-23
- 第二节 劳务派遣工伤赔偿的特殊性23-27
- 一、被派遣劳动者群体的特殊性23-24
- 二、工伤保险缴纳的特殊性24
- 三、申请工伤认定主体的特殊性24-25
- 四、工伤认定程序及属地原则上的特殊性25-27
- 第三章 劳务派遣中工伤损害赔偿纠纷相关问题分析27-52
- 第一节 劳务派遣工伤纠纷的法律关系分析27-31
- 一、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27-29
- 二、“一重劳动关系”与“双重劳动关系”29-31
- 第二节 劳务派遣工伤纠纷案件中的责任主体31-38
- 一、派遣单位32-35
- 二、用工单位35-38
- 第三节 相关法律调整下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38-46
- 一、劳务派遣中工伤赔偿问题常态下的博弈分析38-39
- 二、劳务派遣工伤赔偿问题非常态的博弈分析39-42
- 三、畸形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分析42-46
- 第四节 我国劳务派遣工伤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困境46-52
- 一、我国劳务派遣工伤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46
- 二、我国劳务派遣工伤损害赔偿责任分配问题46-52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建议52-64
- 第一节 完善劳务派遣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借鉴52-56
- 一、美国“共同雇主”理论52-53
- 二、欧盟国家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制53-55
- 三、我国各地区相关法律实践55-56
- 第二节 具体建议和对策56-64
- 一、明确三方法律关系57-58
- 二、确定工伤保险缴纳主体,明确异地派遣中用工单位的先行赔付义务58-60
- 三、加强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的契合度60-61
- 四、落实同工同酬与同等工伤保险待遇61-62
- 五、完善劳务派遣工伤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制度62-64
- 结语64-66
- 参考文献66-70
- 附录70-71
- 致谢71-7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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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6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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