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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本质_论环境法视野下的相邻关系.doc文档全文免费阅读、在线看

发布时间:2016-12-03 15:50

  本文关键词:论环境法视野下的相邻关系,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论环境法视野下的相邻关系 作者:曹文婷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日期:2011年4月日   一、相邻关系及环保相邻关系我们通常所说的相邻关系,一般指民法物权制度中的相邻关系,简言之,乃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之利用,而就其所有人间所定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应用,也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表现。该制度设立的主旨在于保障权利行使的同时也限制权利的行使,从而最低限度地协调不动产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学者认为,现代各国朝着越来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规定相邻关系并逐步形成了环保相邻关系,即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其典型代表是德国以“不可称量物侵害”为中心的相邻关系制度,法国“近邻妨害”的救济制度,英美法系的“妨扰”制度等。环保相邻关系这个概念的提出非常有必要,笔者同意吕忠梅教授对它的定义,即环保相邻关系是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其产生依然源于对所有权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国家基于对环境利益的考虑而对所有人施以限制,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不动产所有者、利用者与邻人及社会的生态和谐。另外,环保相邻关系之所以产生,还在于当今人口的密集性、工业的迅猛发展性以及相伴而来的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我们可以把环保相邻关系看成是相邻关系的一种,它主要侧重于对邻人环境利益的保护,其客体具体表现为环境利益。众所周知,利益从质上可以划分为私益和公益,而在环境法领域强调的环境利益中,这二者通常具有同构性。因此,,此处的环境利益既包括环境私益,即满足个体在优美舒适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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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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