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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环境法革命版式调整

发布时间:2016-12-04 20:18

  本文关键词:反思“环境法革命”,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反思“环境法革命”

侯佳儒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后流动站,北京,100088)

摘要:“环境法革命”作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一种学术思潮和理论主张,以批判和解构传统法学的概念、价值和理论体系为基本理论取向,并在否定传统法学理论的同时,凸现传统法学含蕴的文化逻辑、预设观念,以此来实现对传统法学范式的超越和重构。“环境法革命”理论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它既包含积极合理的因素,也存在某些不足和消极影响。正确评价“环境法革命论”,充分借鉴其提供的丰富思想资源,不但能促进环境法学自身理论体系的建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整个中国法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环境法革命;革命的环境法;可持续发展;后现代主义

一、问题提出

“环境法革命”是目前环境法学界备受关注的一大理论热点。在“环境法革命”这一鲜明旗帜号召下,许多环境法学者都致力于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批判,从多个角度出发,探讨环境法兴起对传统部门法、一般法理造成的深刻影响,并试图在“范式”的意义上通过可持续发展观来重构主流法学理论。1无论对于环境法学自身还是传统部门法学研究而言,“环境法革命”提出了许多有价值、具有启示的观点,但遗憾的是,只有环境法学者热衷这一议题,其他学科学者鲜有问津。这种冷漠和无视,既能表明其他学者对“环境法革命”这种说法的怀疑和不屑,也有某种隐秘的困惑和不安:一方面,面对环境法学者激进而颇具挑战性的观点,许多学者都闻所未闻,他们并不了解、也没有足够的动机去主动了解环境法学者究竟提出了什么问题、何以提出这些问题,因此许多人都会心照不宣地视“环境法的革命”为环境法学者一时的狂热和激情,是环境法学者在主流学界谋求话语权采取地一种华而不实的学术虚构;再加上长期浸淫于本学科的学术熏陶,他们形成了特有的价值取向和思维定势,因此面对环境法学者“无端”提出所谓的“挑战”,他们不但无心应战,甚至面对“挑战”这种说法都心怀困惑,自然也难于接受和信服所谓的“革命”、所谓的“绿化”了。但另一方面,环境法学者针对他们的学科领域确实发现了许多问题,提出了一些深刻而具启发性的洞见,这些他们不能视若无睹,因此内心中必然夹杂着些许因受到惊扰和挑衅而产生的“不安”。

这种理论现象显然极不正常。如果说“环境法革命”是一个真实、有价值的 侯佳儒(1977- ),男,汉族,吉林大安人,讲师,经济法方向法学博士,环境法方向博士后研究人员,美国Vermont Law School环境法方向LL.M,研究方向:环境法、经济法。

1 代表论著如,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理论命题,那么与之相关的论辩及提出的种种问题就不能被简单地加以抛弃或无视,它理应得到学术反馈;如果说“环境法革命”这一命题虚假,那么对其辨明是非也是理论界应有的态度。新兴的环境法不可能轻而易举的纳入到传统法学既定范式之中。因此面对“环境法的革命”,无论是断然拒之千里,还是立马热情拥抱,都是欠妥的做法。我们应采取一种批判性的立场深入研究“环境法的革命”,充分借鉴其提供的丰富思想资源,不但能促进环境法学自身理论体系的建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整个中国法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二、“环境法革命”理论的现实根据

“环境法革命”理论思潮是在其倡导者对传统法律制度、法学理论的批判声中渐渐显露峥嵘,它既非无源之水,更非空穴来风。

首先,它具有客观的历史背景。环境法就其本质而论,是现代社会应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对策,因此环境法的兴起与现代社会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密切相关。为诊治环境问题,当代社会借助种种法律手段,生成了复杂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并因而引发法学上的理论探究。正是以此为背景,“环境法革命”理论思潮因应而生。

其次,“环境法革命”思潮的兴起具有深厚的思想渊源。二战后伴随西方“环境运动”的兴起,“绿色革命”已经渗入到人们思想领域的方方面面,如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哲学等;而所谓“环境法革命”,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场法律领域的“生态革命”。

第三,“环境法革命”思潮的兴起更与当代法学发展的现状密切相关。从表面上看,环境法之所以“革命”是因为新兴环境法蕴涵的价值、理念与传统法学构成激烈的矛盾、冲突,它已经构成环境法进一步发展无法逾越的障碍,环境法学除“革命”别无他法;但实际的根源,却是传统法学无法应对新的社会现实,它自身面临一种深刻的理论危机——最简洁的证明。环境法的产生本身就可以视为是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学理念“危机”的产物,毕竟环境法是通过对传统法律制度的矫正、对传统法学逻辑的修正和补充、批判和反思中得以渐渐现形。因此,“环境法革命”实际上是环境法自身发展危机和传统法学理论危机的必然结果。

三、“环境法革命”理论的演变与内容

在具体理论内容上,“环境法革命”理论主要以“绿化”、“生态化”、“绿色革命”等为主要措辞,探讨环境法在法学理论、法律制度两个层面上对传统的法学体系和法律制度构成的挑战和具有的影响。因此对“环境法革命”可以这样定义:作为一种学术思潮和理论主张,“环境法革命”是以批判和结构传统法学为基本理论取向,并在否定传统法学理论的同时,凸现传统法学含蕴的文化逻辑、预设观念,以此来实现对传统法学范式的超越和重构;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构建的理想模式,“环境法革命”把可持续发展纳入法律制度设计的主导思想以实现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改造和完善。

在法学理论层面,“环境法革命”理论对主流法学的批判实际上历经了三个不同的阶段,相应的,表现为三种紧密联系但有区别的研究倾向:

1、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标准,“环境法革命”理论通过检讨传统法学的立法理

念和价值选择对环境保护的消极作用、消极影响,来批判传统法学内蕴的逻辑如何招致今日环境危机。自“科学发展观”提出之后,这一研究思路又得到了有力理论支持和发展动力,由于科学发展观是对“可持续发展”在中国语境下的发展、补充和诠释,因此环境法学者又通过申明和主张“科学发展观”来检讨和重构传统法学的立法思想和价值理念等问题,而具体的研究思路大体包括两点内容:借助“科学发展观”来诠释环境法学的价值、理念,同时又借助环境法的价值、理念来图释科学发展观。

2、第二种研究倾向关注环境法兴起引发的法学一般理论观念方面的变化,对构成传统法学理论基础的“前见”、“前理解”进行批判,同时还对构成传统法学“前见”、“前理解”的知识体系、基本信条进行了批判和重建的尝试。从目前来看,这种研究主要集中在有关动物法律地位、“调整论”等问题展开质疑和探2讨, 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学的对话也是这一研究倾向的重要表现。3

3、最近一种“环境法革命”的研究倾明确提出要“致力于一场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全方位改写”,4致力于“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5

就法学理论层面的“环境法革命”理论而论,从对传统法学立法思想和价值理念的批判,逐渐演变为对构成传统法学理论的“前见”、哲学“前理解”的批判,进而提升到对传统法学“方法论”、理论“范式”层面的批判,这是对“环境法革命”理论的纵深方向拓展和深入,这一演变具有必然性——为超越传统法学既有理论观念和理论框架的桎梏,为获得对传统法学更彻底、更深刻地地基清理,这种“环境法革命”的理论必然把目光从传统法学内容层面的批判转向对传统法学的前提批判、前理解批判——因此,这一演变体现了“环境法革命”这一学说已经站在哲学的高度审视环境法兴起对传统法学具有的意义和价值,这一演变表明“环境法革命”这一思潮最深刻的“革命性”影响必然触及法哲学、法理学这些领域,因此“环境法革命”最深刻的本质乃是对传统法学基本理论的知识体系、价值体系和方法论体系的“革命”,即“环境法革命”最终的“革命”目标直接指向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和重构。

在法律制度层面,“环境法革命”论者通过申明和主张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来推进可持续发展在各个具体法律部门、具体法律领域的贯彻和落实,以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标和指导性原则,构想和设计一个有利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绿色”法律制度体系。6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作为这种研究思路的新发展,环境法学者又借助“科学发展观”来渗透和重构当代的法律制度设计。7

可以看出,用“革命”一词来表述环境法兴起对传统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学理论构成的影响和挑战,十分恰当。从法学发展的角度来看,环境法产生给传统法2 代表论著如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吕忠梅.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绿色民法典>的人性预设[A].私法研究(第五卷)[C]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38-88.

3 侯佳儒.一个分析框架;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 4 对此支持的观点有之,反对者亦不乏人。参考“东南圆桌”的主题研讨.东南学术[J] .2005(5) . 5 陈泉生等.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东南学术[J].2004(5).

6 直接受到这一理论研究思路的影响,许多环境法学者针对传统部门法领域展开了一系列法律的“生态化”革命,代表性论著: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法律出版社,2002;李贽萍.经济法的生态化[M];法律出版社,2003;陈泉生、张梓太.宪法和行政法的生态化[M].法律出版社,2001.

7 吕忠梅.论革命的环境法[A]. 经济法研究[C].第2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65.

律制度和法学理念带来的变化,其强烈、其广泛,远远超过法学史上任何其他新兴部门法带来的影响。它对传统法律制度体系、法学体系而言所代表的,并不仅仅是“量”的维度上的增加,而是意味着一种“质”的改变——所谓“法学范式的革命”,正是其义,它标志着我们时代将发生某种转向,我们的制度和学理将发生某种重要转型——要表达这样一种特殊骤变,,自然非“革命”一词莫属。

四、“环境法革命”理论的合理性与局限

“环境法革命”一提出就得到诸多环境法学者的积极响应,说明它确实蕴含许多合理、深刻的观点——这一点,无论学界对之态度如何——它确实反映了当代法学发展的某种客观现实,它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当代社会背景下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某种主观需要和价值期许:首先,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以及“环境法革命”理论的实践基础,就最终目的而论,“环境法革命”理论仍然指向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这一目的的正当性使“环境法革命”获得了强大的理论感召力;其次,“环境法革命”理论以可持续发展为其核心价值理念和指导原则,而“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在当代背景下对自然、社会、经济和人自身全面发展的科学认识和价值诉求,因此可持续发展使“环境法革命”具备深刻的理论支撑和人文关怀底蕴;可持续发展同时还是一种战略观,它反映了当代人类社会转型的本质,是人类面对当代社会、面对未来的一种总体规划,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和实施内在要求对当代法律制度的设计施以影响和规范。可持续发展的这一属性又赋予“环境法革命”以价值上的正当性和有力支撑;第三,还要看到,“环境法革命”针对传统法学的质疑和批判也确实具有充分依据,也正因如此“革命”口号一出,才能响应者云集。

但从否定的立场来看,当前的“环境法革命”理论由于方法论层面的原因,也蕴含有不足、局限性和消极影响:

首先,该理论的问题导向有误。目前“环境法革命”理论明确宣称其目的在于重构传统法学范式,而这个目标至少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解决传统法学如何顺应新兴法学提出的问题和挑战来实现自身的重构;二是要解决新兴的环境法学如何纳入传统法学的范式之内。因此,新兴环境法学和传统法学之间存在着重构、整合、对话、冲突的复杂关系。面对传统法学,新兴环境法存有继承和扬弃、肯定和否定、接受和拒斥的多面态度。但对目前的“环境法革命”理论而言,目标都单向度地锁定在否定、改写、重构传统法学理论的层面,而无视、忽视或轻视传统法学中合理性、积极性的因素,一味讲究“革命”的“彻底性”和“深刻性”,这显然是一种过于片面化和简单化的做法。其实,我们应该把“环境法的革命”视为对对传统法学的一种必要的矫正或纠偏。虽然“环境法革命”这一理论思潮对法学范式转换问题的探讨以对传统法学的质疑和批判为逻辑主线而展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与传统法学的截然对立,相反,它是后者内在的逻辑延伸,它应被视为是对传统法学的批判性发展。

第二,该理论视野狭窄。目前的“环境法革命”理论所谓的“革命”,其实就是主张可持续发展对传统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的革命,即直接把“环境法的革命”界定为法律的“生态化”革命,提出用可持续发展观重构传统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如有学者通过分析传统法学对环境法发展造成的阻碍和桎梏因而提出,“环境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存在表明:我们需要一场变革,并且是一次全面的变革,变革的目标是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系统。这个系统必须是以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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