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惩治盗采矿产罪力度的立法思考
发布时间:2022-01-05 07:33
盗采矿产罪的直接危害结果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侵占原处于国有矿产资源中的矿石,具有盗窃行为的本质特征,根据2016司法解释可以按盗采所得矿产品的价值定罪量刑,其惩治力度应相当于惩治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另一方面是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具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基本特征,根据2016司法解释可以按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定罪量刑,其惩治力度应相当于惩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文章来源】: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9,32(10)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0 引言
1 加大按采出矿产品价值定罪量刑的惩治力度
1.1 按矿产品价值定罪量刑符合盗采行为的盗窃特征
1.1.1 2016司法解释把盗采矿产行为视为盗窃行为
1.1.2 盗采矿产行为具有盗窃行为的本质特征
1.2 盗采矿产行为与盗窃行为的重大差异
1.2.1 盗采矿产行为属于“生产活动”
1.2.2 盗采矿产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险性
1.3 盗采罪的量刑档次及定罪量刑标准极不合理
1.4《刑法》关于惩治盗伐林木罪有关规定的启示
1.5 加大按盗采矿产品价值对盗采罪的惩治力度
2 加大按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定罪量刑的惩治力度
2.1 盗采矿产行为必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2.2 刑法把盗采矿产视为故意毁公私坏财物行为
2.3 加大按造成矿产破坏价值定罪量刑的惩治力度
3 结论和建议
3.1 结论
3.2 建议修改刑法
3.2.1 建议修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3.2.2 建议修改2016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部分规定
3.2.2. 1 建议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作如下修改
3.2.2. 2 建议将第四条作如下修改
3.2.2. 3 建议增加第五条
3.2.2. 4 建议增加第六条
3.3 建议在修法前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审理
本文编号:3570022
【文章来源】: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9,32(10)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0 引言
1 加大按采出矿产品价值定罪量刑的惩治力度
1.1 按矿产品价值定罪量刑符合盗采行为的盗窃特征
1.1.1 2016司法解释把盗采矿产行为视为盗窃行为
1.1.2 盗采矿产行为具有盗窃行为的本质特征
1.2 盗采矿产行为与盗窃行为的重大差异
1.2.1 盗采矿产行为属于“生产活动”
1.2.2 盗采矿产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险性
1.3 盗采罪的量刑档次及定罪量刑标准极不合理
1.4《刑法》关于惩治盗伐林木罪有关规定的启示
1.5 加大按盗采矿产品价值对盗采罪的惩治力度
2 加大按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定罪量刑的惩治力度
2.1 盗采矿产行为必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2.2 刑法把盗采矿产视为故意毁公私坏财物行为
2.3 加大按造成矿产破坏价值定罪量刑的惩治力度
3 结论和建议
3.1 结论
3.2 建议修改刑法
3.2.1 建议修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3.2.2 建议修改2016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部分规定
3.2.2. 1 建议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作如下修改
3.2.2. 2 建议将第四条作如下修改
3.2.2. 3 建议增加第五条
3.2.2. 4 建议增加第六条
3.3 建议在修法前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审理
本文编号:357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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