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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5年回顾与展望

发布时间:2022-01-06 17:01
  回顾2年试点和3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方面,实践案件更加丰富,从试点期间的27件,到3年试行后的2700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赔偿金额已超过53亿元;另一方面,制度框架初步搭建,在国家和地方立法、相关工作机制、诉讼规则、技术规范体系和资金保障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5年改革实践充分验证了中央决策部署的正确性,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推进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初步构建,但还存在机构、人员配置不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基础研究薄弱等问题,需要通过继续加强统筹调度,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补齐鉴定评估基础研究短板等措施,进一步深入开展改革实践,逐步建设更加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 2020,48(24)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改革的背景和脉络
    改革的背景
        第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原环境保护部先期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和试点为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第三,建设一个政府主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必要且可行。
    改革的主要创新
        第一,提出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
        第二,创设磋商机制。
        第三,采用民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进行索赔。
        第四,开启“官告民”的先例。
        第五,拓展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改革的推进模式
        第一,部分地方先行试点。
        第二,在试点基础上向全国推行。
改革试行工作取得的阶段性进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纳入法律
        第一,《民法典》设专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党内法规中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第三,部分地方立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规范初具框架
    案例实践取得积极进展
改革设想和制度探索得到了实践的验证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弥补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缺失
    主动磋商,提高了赔偿和修复的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改善生态环境,增强获得感
改革存在的困难
    机构、人员配置严重不足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基础研究薄弱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仍有缺失
结语及展望
    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长效机制
    加强鉴定评估技术基础研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技术保障
    研究专门立法,建设相对完备赔偿制度的最优方案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几个问题[J]. 张梓太,李晨光.  南京社会科学. 2018(03)
[2]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新起点——《民诉法》修改之评析与《环保法》修改之建议[J]. 别涛.  法学评论. 2013(01)
[3]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其争议[J]. 王灿发.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03)



本文编号:357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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