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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发布时间:2022-09-17 12:23
  随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其有别于一般侵权之诉,在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方面,学界对此一直持两种不同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多采用一般环境私益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也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地位、专业水平、举证能力与被告实力相当,应当采用一般民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即由原告承担积极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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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一)在我国的现状
    (二)在我国面临的困境
        1. 立法没有明确规定
        2. 证明责任倒置存在适用缺陷
二、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一)业务能力
    (二)举证能力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完善
    (一)明确立法规定
    (二)细化专家证人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环境诉讼的专家证人制度构建[J]. 谢伟.  政治与法律. 2016(10)
[2]反思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以法定原告资格为视角[J]. 徐淑琳,冷罗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1)
[3]论环保法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J]. 吴勇.  环境保护. 2014(16)
[4]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新起点——《民诉法》修改之评析与《环保法》修改之建议[J]. 别涛.  法学评论. 2013(01)



本文编号:367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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