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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转移条件

发布时间:2022-10-03 19:58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准则,是土壤污染治理领域的根本原则。但是,在土地买卖的情形下,由于转让方的难以确定性,为迅速防治土壤污染,由受让方承担土壤污染的治理责任并赋予其事后向污染主体追偿的权利具有合理性。基于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政府应最小程度地承担土壤污染的兜底责任,以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但基于政府的环保职责,在没有主体修复土壤污染时,政府应有所作为。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常州毒地案引发争论:土壤污染的治理责任是否随土地买卖合同转移给受让方
二、土地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的相关概念及规范梳理
    (一)土地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的相关概念
        1.土壤污染责任人的概念。
        2.污染者负担原则。
        3.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转移情形。
    (二)涉及土壤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的相关规范梳理
三、当前土壤污染治理责任转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土壤污染治理责任转移领域存在的问题
        1.受让方承担污染治理责任致使污染者负担原则落空。
        2.动辄由政府承担土壤污染的治理责任,造成社会不公平。
        3.《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笼统规定导致难以确定治理主体。
    (二)当前土壤污染治理责任转移领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受让方治理污染能够解决污染防治的紧迫性与难以确定责任人的矛盾。
        2.企业管理体制几经变动难以找到污染主体,政府治理土壤污染具有优势。
四、明确土壤污染治理责任转移条件的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贯彻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二)有利于落实比例原则
    (三)有利于兼顾效率和公平
    (四)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
五、借助常州毒地案明确土壤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的条件
    (一)企业体制变更的情形
        1.组织形式变更、主体依然存在的情形。
        2.常隆公司体制变动的情形。
    (二)买卖土地约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情形
        1.土地买卖合同约定由受让方承担的。
        2.土地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土壤污染责任转移事项的。
        3.土地买卖合同双方恶意串通规避土壤污染责任的。
    (三)政府担任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兜底人”的情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试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与难点[J]. 袁红欣.  低碳世界. 2019(01)
[2]完善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思考[J]. 王欢欢,蔡守秋.  中州学刊. 2016(05)
[3]我国污染场地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主体研究[J]. 易崇燕.  学习论坛. 2014(07)
[4]城市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之探讨[J]. 王欢欢.  法学评论. 2013(04)
[5]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J]. 王树义.  法学评论. 2008(03)
[6]浅析我国的“污染者负担”原则[J]. 潘慧庆.  科教文汇(中旬刊). 2007(06)

博士论文
[1]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基本理论问题研究[D]. 郭红岩.中国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68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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