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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探究——以《环评法》第23条第3款的有效实施为目的

发布时间:2022-11-05 14:11
  为了保障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有效实施,需要从路径、主体、范围3个方面细化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内容。首先,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路径,而把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作为附随路径。其次,把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主体分为职权主体和参与主体两种类型,并且对上述主体的职责权限或权利义务分别进行明晰。最后,将位于行政区边界且可能造成水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以及光污染的建设项目纳入到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范围之中,并以项目管理名录的形式加以明确和固定。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路径
    1.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路径的梳理
    2.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路径的优先次序
二、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主体
    1.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职权主体
    2.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参与主体
        (1) 公众
        (2) 潜在受影响地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范围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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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区域环评项目审批权的实施困境及对策研究[J]. 袁小英.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6(02)
[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的思考与建议[J]. 朱谦.  环境保护. 2015(10)
[4]邻避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生成与防范——以“彭泽核电站争议”事件为例[J]. 谭爽.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4)
[5]我国环境“邻避运动”困境内因与化解[J]. 俞海,张永亮.  环境保护. 2014(18)
[6]区域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研究[J]. 王丽丽,刘琪聪.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3)
[7]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J]. 王灿发,傅学良.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3)
[8]论经验法则在司法上的功能与应用[J]. 毕玉谦.  证据科学. 2011(02)
[9]太湖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危害、成因及其防治[J]. 虞锡君.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8(01)
[10]从行政区行政到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治理形态嬗变的博弈分析[J]. 金太军.  中国社会科学. 2007(06)



本文编号:370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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