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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协调到协同:区域环境治理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的实践路径

发布时间:2022-12-04 06:01
  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是推进区域环境治理模式变革的重要方向。在政策法律的驱动下,联合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成效,但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可持续性堪忧。现有的制度构建无力支撑区域内政府开展实质性、深层次的联合防治协调,需要通过立法层面的协同打破影响执法成效的约束性前提条件。地方政府虽在行政立法和人大立法两个层次上开展了立法工作协同,但主要是立法信息的分享和相互征求意见,名为立法协同,实为立法程序协调。为实现从区域环境立法协调到协同立法的转变,应在方案设计上参考辅助性原则,以上级政府主导为近程,以区域内政府间的平行合作为远程,并通过一系列的机制构建和配套制度安排,实现进程的顺利递升。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区域联合防治协调在执法层面的推进及存在的问题
二、区域联合防治协调的延伸:区域环境立法的渐进浮现
三、从区域环境立法协调到协同立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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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群区域治理的“边界排斥”困境及跨界联动机制研究[J]. 陈亮.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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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法律完善[J]. 朱京安,路遥.  科学经济社会. 2016(02)
[8]区域大气污染合作治理政府间责任分担机制研究——以京津冀地区为例[J]. 姜玲,乔亚丽.  中国行政管理. 2016(06)
[9]地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区域合作的法治机制构建[J]. 程雨燕.  广东社会科学. 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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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0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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