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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立法的孱弱与纾解

发布时间:2022-12-09 01:26
  地方环境立法从来都不是中央环境立法的仆从和附庸,其在化解区域性、特殊性的生态环境问题等维度,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巨大功用和独特价值。若不彻底扭转现有孱弱、"隐性缺位"的样态,放任姑息"临摹拓写式"的地方环境立法,一方面会挥霍本已十分稀缺的立法资源,使地方立法权闲置或者空转;另一方面,也将导致整个国家的环境法律体系异化为一幢缺乏坚实根基的沙质城堡。建设生态文明并非虚妄的口号,立足当下,确有必要从厘清立法边界场域、合理配置立法资源以及展延公众参与渠道等进路纾解地方环境立法之固有困境。纵然积弊已久,但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的转圜就在此时。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地方环境立法之内在逻辑
    (一)政策归依
    (二)法理依托
    (三)现实需要
二、地方环境立法之困境检视
    (一)缺乏鲜明的地方特色
    (二)立法资源分配失衡
    (三)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三、生态安全屏障之制度因应
    (一)廓清立法边界场域
    (二)建构资源分配机制
        第一,层级之间的调适。
        第二,事项之间的调适。
        第三,例外原则。
        第四,锻造立法人才队伍,优化立法资源利用。
    (三)展延公众参与程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现代意义[J]. 张仲旺,阮兴.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4)
[2]地方立法能力的适度释放——兼论“行政三法”的相关修改[J]. 余凌云.  清华法学. 2019(02)
[3]试论地方立法“抄袭”[J]. 孙波.  法商研究. 2007(05)
[4]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J]. 苏力.  中国社会科学. 2004(02)



本文编号:371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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