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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的利益调控功能

发布时间:2022-12-23 05:43
  法律解决纠纷,实质是对各种利益矛盾关系的平衡。利益矛盾通常包括三类: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之间的矛盾、利益客体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利益主体相互之间的矛盾。环境法调控的利益矛盾包括: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矛盾、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代内利益与代际利益之间的矛盾。环境法通过设立环境权来保护环境利益,通过特有的目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体系来平衡各种利益冲突,从宏观层面重新整合原有的利益格局,达到环境利益、精神利益、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代际利益与经济利益、物质利益、短期利益、局部利益、代内利益协调发展的新局面。环境法中确立的可持续发展、风险预防、公众参与、资源有偿利用等原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资源利用许可、排污收费、“三同时”等制度,就是为解决这些利益矛盾服务的。同时,环境法还改造了传统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手段来从微观层面重新整合不断被打破的利益格局。这些独特的调控利益矛盾的任务和方法,有力地证明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存在是完全必要和可能的。本文就环境法调控的利益矛盾和手段进行了初步地分析,指出了当前我国环境立法和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第一章 环境法调控的利益矛盾
    第一节 环境法调控利益矛盾之一: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矛盾
    第二节 环境法调控利益矛盾之二: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之间的矛盾
    第三节 环境法调控利益矛盾之三:公益与私益、代内利益与代际利益之间的矛盾
第二章 环境法利益调控功能的内容及实现途径
    第一节 环境法对利益要求的表达功能
        一、 环境权的性质
        二、 环境权在各国立法上的不同体现
    第二节 环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功能
        一、 对人口与资源矛盾冲突的平衡
        二、 对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矛盾冲突的平衡
        三、 对利益主体之间矛盾冲突的平衡
    第三节 环境法对利益格局的重整功能
        一、 对原有利益格局的重新整合
        二、 对既有秩序被破坏后的重新整合
第三章 我国现有环境法律在利益调控方面存在的不足与完善途径
    第一节 环境法在利益表达功能中存在的不足--未明确承认环境权
    第二节 环境法在利益冲突平衡功能中存在的不足--公众参与不足
    第三节 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
        一、 没有统一的环境法价值理念
        二、 方法论上只注重于演绎分析,缺乏价值分析
        三、 缺乏科学、系统的环境法理论体系
    第四节 完善途径
        一、 从立法上承认公民环境权,建立相应的司法救济机制
        二、 制定明确的公众参与措施
        三、 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建立科学的环境法理论体系
结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兼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J]. 梁上上.  法学研究. 2002(01)
[2]论法律上的利益选择[J]. 孙国华,黄金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5(04)



本文编号:372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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