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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作为土地的法律证成

发布时间:2023-03-04 12:34
  以土地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海域归国家所有为法律背景,受到巨大经济利益驱动的各方对滩涂展开了激烈冲突,表现为私主体之间、公权力之间、私主体和公权力之间三种不同类型。通过深入研究,本文发现滩涂所有权客体范围不明和滩涂所有权归属不清是冲突的根源。 滩涂独特的自然成因及不同的地貌形态是滩涂所有权客体范围不明的主要原因。波浪、潮汐和海流是作用于滩涂最主要的动力因素,受潮汐影响的地带,称为潮间带。滩涂因分布的地理位置不同而有迥异的地貌形态,演化出不同地域的特殊称谓。通过对滩涂已有认识的解读和回应,结合其独特的自然成因和地貌形态,认为法学上的滩涂是指最高高潮线至最低低潮线的地带,滩涂的范围包括潮上带、潮间带和潮下带。法学上的海岸线标准应认定为最低低潮线。 滩涂所有权归属不清的症结在于将滩涂认定为海域组成部分的认识。这一认识的迅速传播依赖于《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的定义。文章论证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定义的“海域”体现的主要是主权国家对领土的管理和统治,它不是集合物、不符合物的构成要件,破坏了用益物权制度及添附制度,不应将其作为民法上的海域所有权的定义。滩涂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也有着...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滩涂上的冲突及法律根源
    1.1 冲突的三种类型
        1.1.1 私权明争
        1.1.2 公权暗斗
        1.1.3 公权褫夺私权
    1.2 冲突的法律根源:范围不明和归属不清
        1.2.1 滩涂所有权客体范围不明
        1.2.2 滩涂所有权归属不清
2 滩涂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2.1 滩涂的自然成因及地貌形态
        2.1.1 滩涂的自然成因
        2.1.2 滩涂的地貌形态
    2.2 滩涂的定义及范围
        2.2.1 已有的两种不同定义
        2.2.2 对两种不同定义的解读
        2.2.3 对两种不同定义的回应
    2.3 海岸线标准对滩涂所有权客体范围的影响
        2.3.1 海岸线标准之争
        2.3.2 法学上的海岸线标准——最低低潮线
3 滩涂所有权的归属
    3.1 滩涂所有权不是海域所有权
        3.1.1 “海域”不是民法上的“物”
        3.1.2 “海域”的法律定位
        3.1.3 “海域”定义对民法的危害
        3.1.4 民法学中应有的海域概念——海域是土地
    3.2 滩涂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
        3.2.1 历史基础
        3.2.2 实证支持
    3.3 滩涂可归集体所有的积极意义
        3.3.1 滩涂可归集体所有的理论意义
        3.3.2 滩涂可归集体所有的实践意义
4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75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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